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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管理办法(试行) 》2024

发布时间:2024-01-22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2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配置电力资源,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缓解电网运行压力,引导用户积极参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实现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二条 (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以下政策、规章等内容制定: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 号);

《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80 号);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 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 号);

《关于同意开展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的批复》(沪经信运〔2020〕113 号);

《关于同意进一步开展上海市电力需求响应和虚拟电厂工作的批复》(沪经信运〔2020〕727 号);

《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府发〔2022〕7 号);

《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2〕11 号)。

第三章 参与主体与职责

第三条 (参与主体)

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和虚拟电厂运营商。

第四条 (管委会职责)

负责出台虚拟电厂相关政策文件;负责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一张网”建设;负责招商引资拓展虚拟电厂及配套资源。

第五条 (管理中心职责)

负责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负责虚拟电厂接入资源的管理运行。

第六条 (运营商职责)

负责根据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相关要求参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工作。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注册管理

第七条 (注册管理)

参与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须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准入条件,并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负责人授权书、营业执照等文件。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满足注册程序相关要求。

第二节 虚拟电厂运营商信息管理

第八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账号)

虚拟电厂运营商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填写账号信息、提交企业信息与个人信息(企业联系人),并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个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身份证、电话、邮箱等;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工商信息、开户行信息、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申请材料原则上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核验,证明材料需要人工核验的,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核验工作。账号注册生效后,企业联系人对本企业账号业务权限负责。

第九条 (账号变更)

企业变更企业联系人账号信息的,由原企业管理员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提交拟变更的新企业联系人账号信息及相关材料,其流程与原企业账号注册一致。核验通过的,企业管理员账号信息变更生效。

第十条 (企业信息变更)

注册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申请信息变更。企业信息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虚拟电厂运营商申请响应能力及其代理用户资源变更,需于每月 10 日前将需要更新的申请材料按照要求进行提交,通过审核的更新立即生效。

第三节 网安管理

第十一条 (网安管理)

临港新片区大数据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指导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建立健全临港虚拟电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开展防范各类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泄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实施安全管理。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虚拟电厂运营商的相关系统部署架构及接入方式应符合可调节负荷并网的行业技术规范,同时对各种系统主机、数据库、网络安全设备的运维资料、系统应用数据等敏感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具体网络安全措施参照后期配套地方标准执行。

第四节 协议管理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承诺书。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应按照协议范本签订精准响应代理协议,协议信息包括代理周期、收益分成等,作为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的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通过注册申请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组织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虚拟电厂合作协议。

第五节 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准入管理)

[准入要求]已在上海市虚拟电厂平台注册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均可在临港新片区开展虚拟电厂响应,若需申请临港新片区容量补贴,则需满足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运营商准入要求。

[基本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集成调节能力不低于1000千瓦,最小调节时长为 30 分钟;运营商应建设具备虚拟电厂精准响应能力的数字化平台,并以在线形式接入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运营商应在终端用户侧部署实时数据采集设备及远程控制设备,相关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并具备分钟级数据采集、传输、以及远程精准调节能力,采集数项应包括响应资源的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可选项包括频率、温度、湿度实时数据,采集完整度不低于99%,数据采集误差小于0.5%。

[自动化管理要求]系统和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系统可用率(月)≥99%;

(2)遥测综合误差≤1%;

(3)遥测变位至主站时间≤30 秒;

(4)遥信变位至主站时间≤5 秒。

[通信管理要求]通信管理系统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通信电路运行率≥99%;

(2)设备运行率≥99%;

(3)专用业务电话保障率≥100%。

[网络安全要求]安全防护设备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不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信息安全事件;

(2)安全防护等设备在线率≥95%。

第六节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退出方式)

根据退出的原因和性质,虚拟电厂运营商退出划分为自愿申请退出和强制退出。

第十六条 (申请退出)

虚拟电厂运营商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符合退出条件的,从虚拟电厂运营商目录中删除,虚拟电厂运营商目录仅做统计、管理之用。虚拟电厂运营商申请退出精准响应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退出前,虚拟电厂运营商须解除与电力用户建立的代理关系,履行或处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退出程序)

拟退出参与精准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须于每月15日前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启动申请退出程序: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向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

(二)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受理退出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退出申请的核验,通过核验的,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将虚拟电厂运营商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三)退出精准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注销其账号。

(四)其他有关事宜按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强制退出)

虚拟电厂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调查确认后,强制其退出。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参与精准响应,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精准响应承诺书等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被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的。

(五)出现串谋、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调查、散布不实信息等严重扰乱精准响应执行秩序的。

(六)与代理用户发生合同纠纷,经法院裁定存在诈骗等行为的,或经司法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裁定伪造公章等行为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强制退出程序)

虚拟电厂运营商符合强制退出条件的,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一)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精准响应,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注销其账号,将其从虚拟电厂运营商目录中删除。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月将虚拟电厂运营商强制退出情况生成备案信息,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二)强制退出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妥善处理全部合同义务。其未处理完毕的代理合同及电力用户可由其他虚拟电厂运营商承接,对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出的虚拟电厂运营商承担。

(三)其他有关事宜按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退出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原则上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再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

第五章 精准响应组织

第一节 启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启动条件)

当电网运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启动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目前先根据削峰和填谷需要的情形启动精准响应,后期根据实际需求探索其他类型精准响应的可行性。

1.削峰精准响应

(1)上海电力供应存在电力缺口,接受上海市级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统一调度;

(2)临港新片区局部区域存在重过载风险,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自行启动。

2.填谷精准响应

(1)接受上海市级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统一调度;

(2)临港新片区电网负荷过低无法满足本地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或导致严重的无功功率倒送,由临港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自行启动。

3. 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局部区域电力紧张情况下,具有一定规模的虚拟电厂运营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报价,通过聚合内部资源跟随市场指令,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来调节虚拟电厂系统运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和现货交易。

4. 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

部分虚拟电厂运营商无法满足响应要求,需要通过运营商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平衡。售方运营商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进行交易信息登记,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负责发布电量及价格指令,购方运营商据指令做出精准响应。

第二节 响应邀约

第二十二条 (响应类型)

精准响应分为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快速响应、实时响应四种类型。当削峰、填谷、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等条件启动精准响应时,运营商根据指令时间相对应选择响应类型。

第二十三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于精准响应执行前 1 天(日前响应)执行前 2 小时(日内响应),通过虚拟电厂管理平台推送的方式向参与主体发出响应邀约,告知响应范围、需求量、时段及邀约截止时间等信息;参与主体于邀约截止时间前,通过虚拟电厂平台反馈响应量;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照“应约时间早的主体优先、应约响应量大的主体优先”的原则,并适当兼顾公平,确定参与主体和应约响应量,直至达到响应需求量。

第二十四条 (快速响应和实时响应)

在电网紧急情况下,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于精准响应执行前 30 分钟(快速响应),通过平台向虚拟电厂运营商平台下发调节指令,告知响应范围、需求量、时段等信息,并通过平台自动完成响应能力确认;或于执行前 1 分钟(实时响应),通过平台向虚拟电厂运营商子平台直接下发控制指令。参与快速响应的用电设备应具备可快速中断或可远程中断的特性。

第三节 用户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主体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与主体进行申请,填写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确认)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所有申请参与虚拟电厂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申请确认,开展响应能力测试并认定容量,并将通过申请确认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基本信息、可调节容量、精准响应能力等情况报备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主管部门。

第四节 响应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

参与主体在收到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发出的响应执行信息后,按照约定在响应日的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对参与主体的响应过程进行监测,可根据电力供需实际情况,直接启动快速响应,确保电力供需平衡。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时,相关运营商根据指令完成电量交易。

第二十八条 (快速响应与实时响应)

对分钟级响应,参与主体利用精准响应终端与自有电力能效监测相关系统的联动策略,于 30 分钟内自动完成负荷调节;对秒级响应,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通过虚拟电厂平台自动完成对参与主体的负荷控制。在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虚拟电厂运营商之间交易时,若选择快速响应,则虚拟电厂平台自动完成电量交易。

第六章 精准响应结算

第一节 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评估依据)

采用基线负荷、基准功率作为判定日前响应、日内响应、快速响应执行效果的依据。基线负荷指未实施精准响应时响应资源的用电负荷,基准功率取调用时段前最近 1 个未被调用的15 分钟历史平均功率。

第三十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基线计算)

分工作日基线和非工作日基线来分别计算。

工作日基线: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选择邀约日前最近的 5个工作日所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曲线作为基线。

非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基线: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选择邀约日前最近的 3 个非工作日所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曲线作为基线。节假日响应原则上选取可类比用电日对应响应时段的负荷曲线作为基线。

基线中出现的最大负荷称为基线最大负荷,出现的最小负荷称为基线最小负荷,根据基线计算出的算术平均负荷称为基线平均负荷。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基线,以其聚合的全部用户的基线合计得出。

基线负荷修正:对于用电负荷受气候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情况,应利用修正系数对基线负荷序列值进行修正。修正系数为邀约日调用前 2h 至 1h 内各个采集时刻的负荷平均值与对应基线平均负荷值的比值,修正系数取值范围限定为 0.8~1.2,若低于 0.8 按 0.8 计算、超出 1.2 按 1.2 计算。

第三十一条 (快速响应和实时响应基准功率计算)

电力用户基准功率取调用时段前最近 1 个未被调用的 15 分钟历史平均功率。基准功率以电力用户响应资源为单元计算,对同用电户号下存在多计量点的响应资源,原则上按用电户号下该资源所有计量点的基准功率直接累加计算作为该资源的基准功率。虚拟电厂运营商基准功率为聚合的响应资源基准功率之和。

第三十二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评估标准)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执行效果由响应时段内有效调节量衡量,并作为结算依据,实际调节量由基线负荷与实际测量负荷之差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调节量=基线负荷-实际测量负荷

若实际调节量位于中标量的 70%至 130%之间,实际调节量全部计入有效调节量,否则视为无效调节,对应时段费用不予以结算。

第三十三条 (快速响应与实时响应评估标准)

快速响应执行效果由各时段有效调节量衡量,并作为结算

依据,实际调节量由基准功率与实际测量负荷之差确定,具体

计算公式如下。

实际调节量=基准功率-实际测量负荷

若实际调节量位于中标量的 70%至 130%之间,实际调节量全部计入有效调节量,否则视为无效调节,对应时段费用不予以结算。

[评估反馈]通过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实时监测、自动记录并判断精准响应实施效果是否有效,并实时计算用户补贴数据,相关数据传输至临港综合能源管控平台,经政府部门审核后发放。虚拟电厂运营商存在长期未达到真实调节能力或实际响应偏差较大等情形的,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

第二节 收益结算

第三十四条 (总体原则)

虚拟电厂运营商符合有效调节情形的,按流程发放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海市虚拟电厂(需求响应)统一标准。同时根据虚拟电厂运营商经评估审核通过的备用容量大小,结合响应类型给予相应容量补助。

第三十五条 (容量收益结算)

对于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备用容量按基础容量补助标准(10000 元/MW*年)给予补助,对于快速响应备用容量按 1.5倍基础容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实时响应备用容量按两倍基础容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 (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收益结算)

日前精准响应按照单次调节的补贴价格、有效调节量进行补贴。

响应结算计算公式为:

R日前与日内 =∑(Q有效调节量,t * P价格补贴,t)

其中:

R日前与日内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的结算费用;

Q有效调节量,t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日前响应与日内响应t时段有效调节量;

P价格补贴,t为日前响应与日内响补贴价格。

第三十七条 (快速响应收益结算)

实时精准响应按照单次调节的补贴价格、有效调节量进行补贴。

响应结算计算公式为:

R快速 =∑(Q有效调节量,P价格补贴,t)

其中:

R快速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快速响应的结算费用;

Q有效调节量,t为虚拟电厂运营商参与快速响应t时段有效调节量;

P价格补贴,t为快速响补贴价格。

第三节 奖惩机制

第三十八条 (精准响应电量激励)

对于参与快速响应和实时响应的虚拟电厂运营商,无论是调用临港新片区资源参与上海市层面响应或参与临港新片区层面响应,若实际调节量位于调节指令的 90%至 110%之间,均按照实际调节量分别给予 3 元/kWh 和 9 元/kWh 的精准响应激励。

第三十九条 (精准响应容量激励)

虚拟电厂运营商当年度单次最大响应容量超过申报容量80%、且当年响应次数在所有运营商中排名前 50%,可额外获得 0.5 倍容量补贴的精准响应容量激励。

第四十条 (惩罚机制)

虚拟电厂运营商存在长期未达到真实调节能力或实际响应偏差较大等情形的,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虚拟电厂运营商全时段实际调节量无效次数全年累积超过3 次以上的,暂停其参与资格 6 个月,惩罚期满重新累积。虚拟电厂运营商连续 12 个月未参与过响应邀约的或连续 24 个月未参与有效响应的,暂停发放容量补助。

第四节 结果审批与发布

第四十一条 (结果审批与发布)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按月汇总上月精准响应调节结果,

并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初步公示,经虚拟电厂运营商确认无误后,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备,并将虚拟电厂精准响应相关结果数据上传至临港综合能源管控平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通过调节结果后,通过官方渠道对累积一个季度虚拟电厂调节效果评估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两周,公示完成后按流程进行结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督原则)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对虚拟电厂精准响应效果评估结果实施监督,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对虚拟电厂运营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成效监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虚拟电厂成效评估结果,对虚拟电厂运营商故意拒绝履行精准响应承诺的各项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并纳入用电信用的扣分项。

第四十四条 (运营监督)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识别、预警和处置虚拟电厂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第四十五条 (异常行为)

对于虚拟电厂运营商在精准响应中的异常或可能干扰响应秩序、造成运行风险的行为,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及公开风险提示或风险警示和其他临时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四十六条 (补贴结构)

虚拟电厂精准响应财政补贴包含电量补贴、容量补贴、精准响应电量激励、精准响应容量激励四部分。其中参与上海市虚拟电厂统一响应的电量补贴由上海市尖峰电价资金划拨,参与临港新片区虚拟电厂自行组织响应的电量补贴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资金划拨;容量补贴、精准响应电量激励、精准响应容量激励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资金划拨。

第四十七条 (补贴申请)

每年下半年,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测算下一年度容量补贴资金规模,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进行申报,管委会确认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四十八条 (响应效果核定)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负责对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响应效果核定,按照操作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工作,基于补贴标准,结合参与调节容量、最终核定调节量、响应精度计算补贴额度,出具结算依据。

第四十九条 (补贴拨付)

补贴资金经核算后划拨至虚拟电厂运营商指定账户。用户由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调节的,按照代理关系发放补贴费用,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协议约定自行支付所代理用户响应收益。

第五十条 (补贴资金监督)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第九章 分析评估

第五十一条 (分析评估)

按照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应定期评估本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提出精准响应运营、组织、结算等相关条款的调整建议,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交相关报告和建议。

第十章 应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应急处理)

临港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防止信息内容及数据丢失和泄密。在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发生故障后,应以优先恢复业务为目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解释)

本方案由临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15 日。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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