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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3-10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12

第一章 总则与使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16 号)精神,加快推进青浦现代服务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创新发展,提升经营能力,做大规模。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除展览举办奖励和会议举办奖励涉及的对象外,其他须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按照 1:0.5 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补助的不予配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专项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与额度

第六条 现代商贸

1.对获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商业特色街区、示范社区商业的运营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万元的奖励。

2.新引进的商业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内店铺开业率达 70%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给予 300 万元的运营奖励,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发放。

3. 支持大型居住社区街坊商业,引入银行网点和大中型商业集团先进零售业态、中华老字号等品牌企业,促进居民就近就业,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在居住区周边开设加盟连锁等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给予入驻企业“三年租金减半”补贴。

4.推进电子商务与商贸业、制造业融合发展,对经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的奖励;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经委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 25 万元的奖励。

5.鼓励电商和平台企业规模化发展,其年度网络批发、零售总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第三方平台运营企业其年度交易额首次达到 40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大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体扶持办法按照《青浦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实施细则》执行。

6.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统计数据在我区的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 100 万元美金的,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对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培训的,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培训情况,视其规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

7.完善村镇商业网点布局,支持新农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总部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在区内各镇(街道)社区或行政村建设连锁网点的,经验收合格,每新建一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

8.鼓励品牌连锁化经营,对总部注册在本区的连锁经营品牌企业发展连锁门店达到 30 家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以后每增加 20 家,给予奖励 10 万元。对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在区内每新建一家配送中心,且年配送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9.鼓励标准化菜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对于参与星级菜市场创建并被评选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标准化菜市场分别给予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的奖励。

10.鼓励菜市场加强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对于新建、第一次升级改造的标准化菜市场,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补贴 30万元;新建或改造满五年的标准化菜市场,按照市、区有关部门要求,逐步实施二次改造,经专业审价机构认定二次改造投入50 万元以上的菜市场,经验收合格后,按改造审价金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于标准化菜市场购买食品安全追溯专用设备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11.鼓励商业企业争创年度诚信经营示范商户,经区经委认定的年度“青浦区诚信经营示范商户”给予每家 5 万元奖励。

12.支持有品牌知名度和连锁经营规模的餐饮龙头企业建设或改建提升早餐加工配送中心(主要建设研发中心、生产设备、食品安全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冷链配送系统等),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经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实际投资的50%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3.对新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新获得市商务委认定的“上海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4.鼓励支持商贸服务企业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参与市、区重大购物节庆活动或其他促进消费活动。对活动效应好,辐射范围广,在服务民生、促进消费、提升商业能级、提高商业从业人员服务素养等方面有积极推进作用的,经评审认定后,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 50%予以补贴,每个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积极参加市、区各类评优活动并荣获市级荣誉的,每个活动予 5 万元奖励;荣获区级荣誉的,每个活动给予 3 万元奖励。

15.对区政府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进行的功能定位规划编制、方案策划、专项研究等,按实际发生经费的50%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七条 文化创意

1.积极支持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能级提升,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 80 万元和 60 万元的奖励,本实施细则出台前被评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园区但未获得区级扶持的参照执行;鼓励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创建,经认定为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 40 万元的奖励。

2.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经认定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时还贷的,参照政策性担保补贴办法执行;其为推进文化创意项目向银行借贷资金的,经认定,一次性按照年贷款利息的 100%给予一年期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产业项目及原创作品,经认定后,以企业为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4.鼓励市级及以上的重大文化创意活动落户青浦,经认定,按不同类别和影响力,根据投资额的 50%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

第八条 现代物流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本区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3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且比上年增长 25%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鼓励通过控股、收购、兼并、联合等多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业务规模,对我区快递总部企业对区外快递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其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前期费用,经确认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不超

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支持引进快递总部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区有关总部扶持政策执行。

3.鼓励企业信息化、自动化发展,对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技术与设备,投资在 300 万元以上(含)的,按技术与设备实际投资额(项目所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的5%标准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鼓励企业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改造提升本区末端投递车辆,对买断四年以上使用权的,每辆一次性补贴 2 万元;对租赁新能源汽车,每辆车按照年度实际租赁总费用的 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享受补贴不超过 100 万元。纳入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须是在我区销售的,属于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中的车型,符合上海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必须在青浦区设立独立注册的销售子公司,且一次性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同时在青浦设立维修保障服务的机构和远程实时监控平台,确保对所销售汽车提供相应的维修保障和三电系统运行状况实时监控能力。

5.鼓励物流企业规范化发展,提升产业能级。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 5A 和 4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6.大力推进“快递转型示范区”建设,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在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标准化推广、行业安全中心建设、快递便民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示范企业评选、行业交流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九条 休闲旅游

1.对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经审核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经审核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 对新评定为国家 5A、4A 级景区(点)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已评定的国家 5A和 4A 级景区(点)通过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奖励 200 万元、100万元。

3.对由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等机构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品牌的,经审核挂牌后,按等级高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30 万、20 万元;对由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旅游协会等机构新评定为市级旅游品牌的,经审核挂牌后,按等级高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8 万、5 万元。

4.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经审核挂牌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已评定的国家五星和四星级旅游饭店通过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

5.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6.对新评定为上海市 5A、4A 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已评定的市 5A 和 4A 级旅行社通过评定性复审保留相应等级的,且之前未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按照新评定扶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7.对景区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相关企业在发展房车旅游、水上旅游、会展旅游、低空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和旅游演艺、体育旅游、文化旅游、旅游综合体等旅游融合项目中涉及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经认定,给予运营企业项目总投入的 2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8.对新引进的全球酒店集团 10 强、中国饭店业集团 5 强等著名集团,管理期限在 5 年以上,并开业在 3 年以上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9.对开发和销售青浦旅游线路(产品)并取得较好市场效果的前 10 家家旅行社,按照接待人数、营业收入和逗留时间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依据评分高低分别给予企业 5 万、8 万、10万元补贴。

10.在全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评比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的具有青浦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1 万元。

11.对积极开发青浦名特优土特产品的旅游相关企业,其开发的产品经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上海市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 5 万元奖励;经区级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选为青浦区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该企业 2 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在获得区级奖励后又获评市级称号的,给予该企业 3 万元的差额奖励。

12.对连续 3 年以上组织举办或参与市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类企业,根据其活动的投入情况,给予总投入的 3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条 软件信息

以下扶持内容优先支持落户在“上海淀山湖信息谷”内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1.对软件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贷款贴息扶持项目,仅限于申报企业自主研发、生产与推广的信息化项目。贴息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申请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家企业的贴息期限为 1 年,贴息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

2.扶持新开办企业,对注册资本(实收)在 5000(含)万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 1000(含)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30 万元扶持;注册资本在 500(含)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20 万元扶持。

3.对企业上年度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时发生的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云计算服务费超过 30 万元的部分给予三年内50%的补贴(可连续申报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4.在“上海淀山湖信息谷”(一园三区及西虹桥商务区)内建房、购房或本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对于已发生的建房、购房费用,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于上年度发生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费用,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 25%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5.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核心团队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 50%。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应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且在本区依法纳税。申报的核心团队成员最少不少于 5 人,首次突破 10 亿元的最多不超过 30 人,首次突破 5 亿元的最多不超过 20 人,首次突破 1 亿元的最多不超过 10 人。

6.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综合类)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特色类)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7.扶持当年度完成建设的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互联网+”项目类、公共服务平台类、产业发展类(详情参见青浦区科委公布的项目指南),根据项目的市场推广价值、行业示范作用、技术研发水平、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给予项目投资总额的 50%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8. 对于当年上海市软件与集成电路立项的项目,并成功获得立项的软件类产业项目,按照市级扶持资金 25%予以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一条 会展服务

1.积极利用工业用地转型发展,专注吸引专业化会展公司、会展配套服务公司、会展工程企业落户的会展特色产业园区或基地。经认定的会展产业园运营方通过先进的管理模式,优良的服务不断壮大产业园规模,园区内落户会展业企业 50 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 100 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落户会展业企业 200家及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鼓励会展产业园区内展馆运营方改造提升设施以及利用新兴科技手段提升服务功能。对实际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服务设施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 10%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对新注册落户本区的会展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实际发生办公用房租金 50%的补贴,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10 万元。

4.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主承办方(年组办会展营业收入超过 3000 万元)落户我区,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5.从事会展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 60%的会展业企业,经审定,从事会展业务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 2000 万元,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超过 3000 万元,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 支持展览举办,对展览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展览举办天数应当在 3 天以上(含 3 天);同一展览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年规模逐年扩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奖励标准如下:

(1)对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展览规模达 50000 平方米(或 1000 个展位)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 100000平方米(或 2500 个展位)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展览规模达200000 平方米(或 5000 个展位)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

(2)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大做强。对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览总面积为基数,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的补助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培育专业性会展。对在本区举办 2 次以上(双年展 2次)、处于培育阶段但产业特色明显,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展览面积在 1-5 万平方米的特色展会,经认定,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奖励国际性品牌展会。对在本区举办 2 次以上(双年展 2 次)、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大型品牌展会,经认定,给予主办方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大型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产品展览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境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 10%以上的展览会,并具有国际、国家、市级会展权威机构认证。

(5)对按《上海国际展览会项目评估细则(试行)》获评“上海市品牌展会”或“上海市优秀展会”的,分别给予主办方一次 50万元和 30 万元奖励。

7.支持会议举办,对会议举办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按照“扶优扶强”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会议予以奖励;会议的举办天数应在 2 天以上(含 2 天);对同一会议奖励原则上不超过 3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国内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 5 个以上(含 5 个)国家(地区)参会人员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奖励标准如下:

(1)对参会总人数单日在 500 人以上(含 500 人)且区外

参会人数单日在 300 人以上(含 300 人)的国内会议和境外参会人数单日在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的国际性会议给予奖励,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2)以参会总人数单日达到 500 人且区外参会人数单日达到 300 人奖励 3 万元为基数,国内会议单日每增加 200 名区外参会人,奖励金额增加 2 万元。

(3)以境外参会人数单日达到 100 人奖励 10 万元为基数,国际性会议单日每增加 100 名境外参会人,奖励金额增加 5 万元。

8.加大会展宣传推介,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以下 5个方面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 5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用于我区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他宣传经费;

(2)用于我区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区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

(3)用于鼓励相关机构结合各类专业展会,开展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并主要面向我区企业的主题推介、技术对接等活动费用;

(4)对获 UFI(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机构或项目,认证后 3 年的会员费;

(5)鼓励省级及市级以上协会类机构落户我区,给予入驻机构“三年租金减半”补贴;

(6)用于促进我区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规划编制、调研、统计、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金融服务

1.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1)对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10 万元。

(2)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坏账补助。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超过 3%时,对超过 3%且小于 5%(含)的部分坏账处置发生的实际损失,在该公司实施尽责追偿的前提下,给予 50%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小于 3%(含)或超过 5%则不享受坏帐补助。 

2.引导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1)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给予开办补贴: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当年其实际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实际到位资金 1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 2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募集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募集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300 万元。对青浦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补贴资金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年度起分三年,按 5:3:2 的比例予以拨付。

(2)购房、租房资助: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 1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其他财政扶持: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根据其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酌情给予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青浦属地企业或项目,且募集投入资金占资金总量的 50%以上的,按其股权或权益兑现获利退出后,按其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引导保理企业发展

(1)对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保理企业给予开办补贴:保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实际到位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实际到位资金 0.5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实际到位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保理企业,根据当年其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资助。募集资金 1 亿元至 5 亿元(含 5 亿元)的,补贴 100 万元;募集资金 5 亿元至 10 亿元(含 10 亿元)的,补贴 200 万元;募集资金 10 亿元以上的补贴 300 万元。补贴资金自企业注册登记或迁入年度起分三年,按 5:3:2 的比例予以拨付。

(2)购房、租房资助:按不超过建设成本、购房房价的 1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3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 20%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其他财政扶持:保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根据其对地区经济发展贡献,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4.对产业发展有带动促进作用的其它新兴金融服务业,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 其它方面

1.鼓励服务业企业应用“大数据服务、云服务、平台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等新兴科技,提升服务能级和经营效益,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超过 100 万元且取得一定预期经济效益的,给予其实际投入金额 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鼓励服务业企业改造提升设施。对实际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按实际投资额 2%以内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鼓励支持社会资金盘活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建设体育健身设施,为社区或园区提供公益性或低营利性健身服务。对实际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体育设施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 1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公益性开放达到要求的,经认定后,给予运营实际成本的 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组织举办和合作举办品位高、品质好的国际、国内重要体育赛事,对社会效益好,辐射范围广,在服务民生、促进消费、提高体育人口等方面有积极推进作用的项目和赛事,经评审认定后,对活动投入经费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 50%,最高补贴不超过 80 万元。

第三章 程序性安排

第十四条 操作流程

成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经委、区发改委、区旅游局、区科委、区文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1.准备资料。含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申报资料一式四份,所在街镇公司、产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推进办各留一份。

2. 申请。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同时进行纸质申报和网络申报。纸质申报根据要求填写《青浦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扶持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区级公司初审同意后,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行业主管部门。网络申报请登录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登录点击进入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申请链接,在线填写及上传资料。

3.复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表》后 1 个月完成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评审小组办公室。

4.评审。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行业主管部门官网和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审批。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执行期限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2.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总额中按不超过 2%据实安排。

3.本实施细则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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