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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2-27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49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08‟54号)文件精神,按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实践区的有关要求,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江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通过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推动本区两化融合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松江区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区政府设立,每年有财政预算内安排。

第四条 由区科委牵头,区经委配合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根据上海市“两化融合”工作的要求和本区实际,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按上级规定为国家、市有关部门立项的“两化融合”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支持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建设数字化工厂;支持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河泾松江园、中山启迪等园区开展智慧园区建设,提升智慧园区水平;

(三)引导本区有基础的企业、园区开展“两化融合”的试点、示范工作。

第六条 “两化融合”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无违纪违规情况;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具有实施项目的实力。

第七条 “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一)、(二)、(三)要求;

(二)企业是本区的行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销售收入年增长高于行业平均增长水平;

(三)企业已制定或正在制定企业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信息化部门,每年有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制定了较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

(四)企业围绕设计、生产、管理、营销等环节,制定了明确的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并且部分计划项目的技术、内容和应用水平在行业内领先。在建项目完成后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引导性,对本区各重点企业或行业两化深度融合建设有重大示范推广和带动作用。

第八条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第七条(一)、(二)要求;

(二)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工作组织体系健全、规划完整、目标明确,建立了由企业一把手负责的信息化领导小组和信息化部门,已制定企业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每年有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制定了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息化系统应用完善,实施成效显著,有一项以上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先进性的两化融合成果应用案例,如管理实现了集团管控、设计与制造、产供销一体、业务和财务衔接等关键环节集成;产品的生产制造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管理、增材制造等得到应用;能够为其它企业提供现代化物流、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等服务。

第九条 智慧园区试点园区申报基本条件:

(一)本区内入驻率达到95%以上园区;

(二)园区具备良好的信息化工作基础,有明确的智慧园区发展规划和建设需求,有明确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保障渠道,有明确的智慧园区建设模式和推进机制;

(三)围绕本区智慧园区重点领域,实施智慧招商、智慧物业、产业服务(园区云)、智慧生活、智慧能源等应用项目,预计年内可正式启动建设、次年年底可显现较直观的效果,起到示范推广作用。

第十条 “两化融合”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项目立项通过时预拨5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第十一条 “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采用奖励补贴方式,试点企业补贴额度为30万,示范企业补贴额度为50万。试点示范企业补贴立项通过时预拨50%,待试点示范期完成评估后再视情况拨付剩余的50%。

第十二条 凡认定的智慧园区试点园区,以项目形式给予专项资金无偿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项目立项通过时预拨5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50%。

第十三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报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为委办局、镇、园区、投资促进分中心等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单位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区科委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后负责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后,出具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科委与企业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通过形式审查或评审的项目,区科委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推荐单位,不再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七条 区科委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通过区财政拨至有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区科委每年分批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的企业和支持的额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区科委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按资金总额的5%列支。区科委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审计,经费由管理费列支。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区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科委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参照区科委相关验收实施细则操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情节严重的,区科委保留依法追究项目企业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受理、评估、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专项资金流失或者其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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