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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2025年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2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8

为增强临港新片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临港新片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4〕104号),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编制本年度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且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员工。

二、资助项目

1、国际专利奖、国家和市级奖项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获得国际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金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银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奖金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获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办理流程

本项目奖项为“免申即享”,采用“一键确认,免于填报”方式。各奖项结果公开后,相关单位即可进行网上确认。

2、国际专利奖、国家和市级奖项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4年以来通过PCT专利申请途径获得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给予官费的50%且每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对同一专利享受优先权的授权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对2024年以来通过其他多边、双边知识产权审查通道申请获得国外授权的知识产权,给予官费的50%且每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是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且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证书上权利人地址)在临港新片区。

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授权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中文翻译件;产生的官费、年费的相应发票凭证和合同;获得市级资助审批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对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或商标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2024年以来完成还本付息的,首次贷款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资助;

非首次贷款,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40%予以财政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法律状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证明文件;委托银行代理申报的须出具盖有企业公章的委托书;企业信用报告;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对2024年以来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可按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资助,同一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投保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

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

保险费用凭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证明材料。

5、试点示范单位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2年以来复核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万元支持。对2024年新认定或验收通过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参照市级扶持资金规模予以不超过1:1配套支持。

申报材料

复核期满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资助项目证明文件;项目期内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2024年新认定或2022年立项并验收通过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需提交认定或验收通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政府批文复印件;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拨付资金证明;项目期内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6、国内维权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对2024年以来开展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并应对成功的单位,按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等合理费用,去除临港新片区维权互助基金资助和保险赔付的剩余部分给予资助,资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同一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生效判决复印件;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鉴定费、检索评价费相关合同和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7、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4年以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在临港新片区内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并成功结案数满20件的,资助10万元。

申报要求

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为住所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申报材料

正式调解书以及委托机构盖章认可的结案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8、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4年以来通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的单位、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分级认证的单位、通过上述任何一个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被认定为区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申报要求

证书应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应包括临港新片区地址。

申报材料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或《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等认证证书;

被认定为区级以上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单位的证明材料;

认证费用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9、重点服务机构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

对2024年以来在临港新片区落户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专业服务机构以及新设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实训基地,经初步评定,给子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申报要求

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申报单位具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代理师、律师,其中国外机构不少于50名(含50名)、国内机构不少于30名(含30名);

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外机构应与其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在临港新片区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含5名)。

申报材料

知识产权国内外机构及在临港新片区内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机构、实训基地设立文件及其相关资质认定文件,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10、知识产权人才资助

资助形式及额度圉对2024年以来申报单位引进、聘用员工在支持期间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申报单位引进、聘用员工在支持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申报材料

高级知识产权师或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

员工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取得资质员工的半年以上社保证明;

聘任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等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级试点示范单位在同一年度除国家级奖项外,与其他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本次申报受理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 11月3日。

申报单位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选择“办事汇”下属“专项补贴”子模块,点击“临港新片区财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应与线上提交材料保持一致,且每份需加盖公章。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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