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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1-1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97

一、高产创建优秀示范方奖补

(一)奖补对象

经区县推荐、市统一检查评比,连片面积在万亩、千亩以及百亩(含家庭农场)以上的优秀示范方。农业部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点不再重复奖补。

(二)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示范方高产栽培优良品种引进、物化技术应用、创建标牌制作、生产档案记录、方容方貌整治等资金补助。

(三)奖补标准

根据每年度市统一检查评比结果,对评选出的不同规模优秀示范方予以差额奖补,具体标准如下:一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二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6万元、3万元和1万元;三等奖,万、千、百亩示范方奖补资金分别为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四)资金拨付

按照“先创后补”的原则,在稻麦收获前,在区县推荐的基础上,由市统一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及评比,将评比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并给予表彰。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表彰结果下达年度奖补资金计划。资金拨付程序:由市财政局依据市农委资金拨付申请函,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再由区县财政拨付到各优秀示范方。

二、创建单位考核奖励

(一)考核对象

项目实施单位,即9个区县、农场局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基层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工作责任、技术人员、技术路线、地块、标牌、档案、资金等落实情况,培训检查考核测产验收和规范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促进粮食高产创建取得实效,推动粮食单产水平的提高。

(三)考核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农情统计、苗情调查及田间测产、高产试验、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评比检查、标牌制作所涉及的材料、差旅、劳务、设备、租赁、会议、燃料动力等费用。

(四)奖励标准

每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三等,根据不同等级给予奖励。一等奖3个,奖励18万元;二等奖4个,奖励15万元;三等奖3个,奖励10万元。

(五)资金拨付

按照市农委考核结果和拨款申请,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单位。

三、资金监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高产创建扶持资金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绩效考核,不断提高粮食高产创建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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