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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1-1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89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47号)的精神,为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加快推进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支持自主开展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花卉和食用菌等农作物新品种的商业化育种,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且开展推广应用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凡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作物种业单位或在本市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个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自主培育的新品种,通过农业部或上海市法定机构品种审(认)定,或获得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权。

(三)该新品种在近三年内具有一定的推广种植面积,在同类品种中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四)该新品种培育过程中未获得财政性资金扶持。

三、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项目申请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项目申请书》、《农作物新品种简介及主要栽培技术》、《农作物新品种推广应用表》,一式五份。

(二)新品种选育证明材料,包括品种审(认)定证书、新品种选育报告、主要育种人及选育过程的证明材料。

(三)制繁种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基地地址、面积、产量,近三年依法生产经营的书面证明等。

(四)销售推广证明材料,包括年度销售清单、发票或发货单复印件、销售商证明或应用证明等材料。

(五)申报经费决算表,包括新品种选育、审(认)定、试验示范、推广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立项程序

(一)项目征集。市农委根据本市种业发展项目重点,定期向社会公布征集项目。

(二)专家评审。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立项审定。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支持,确定补助经费。

五、补助资金标准与范围

根据市农委审定结果,给予申报单位或个人不超过申报经费的20%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应用于以下内容。

(一)支持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开发,建立现代商业化育种体系。

(二)支持引进和培养育种人才,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完善条件能力建设,购置先进设施设备,建立制繁种基地。

(四)支持开展新品种的示范推广和市场营销等活动。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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