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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2025年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0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0

为贯彻落实《嘉定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科规〔2024〕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嘉定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2025年嘉定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6月15日至7月30日。

二、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方式。

2、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对照《2025年嘉定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报条款的材料要求,于2025年7月30日前将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报送至所在街镇;

3、各街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8月15日前统一汇总报送至区科委。

2025年嘉定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促进嘉定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嘉定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科规〔2024〕1号),进一步做好2025年嘉定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嘉定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等相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1条(支持创新研发)药品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其研发的第1类药品在国内完成的I、II、III期临床试验,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分别为最高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

2、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其研发的第2类药品在国内完成的I、II、III期临床试验,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分别为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3、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第1类药的药品注册批件,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4、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第2类药的药品注册批件,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5、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兽药的注册批件,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6、同一产品名称、不同产品规格的药品视为同一品种;

7、以下情形,不属于支持范围:注册批件的延续、注册批件的变更,以及同款产品不涉及核心技术重大改进的升级、型号增减等注册;

8、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

申报材料

子项1、2 完成药品的临床试验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临床试验批件或通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临床试验研究报告、伦理委员会出具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件、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沟通记录等与临床试验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与临床试验机构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临床试验研发投入(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34 取得药品的注册批件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药品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截止取得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日期前的研发投入(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5 取得兽药的注册批件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兽药的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截止取得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日期前的研发投入(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2条(支持创新研发)仿制药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通过(或者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属于首仿的情况,最高支持100万元;

2、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通过(或者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属于非首仿的情况,最高支持50万元;

3、同一产品名称、不同产品规格的药品视为同一品种;

4、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子项1、2 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通过(或者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获得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等批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截止通过(或者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日期前的研发投入(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3条(支持创新研发)医疗器械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取得二类(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2、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取得三类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3、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因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评审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4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4、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因进入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评审程序并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5、以下情形,不属于支持范围:注册证的延续、注册证的变更,以及同款产品不涉及核心技术重大改进的升级、型号增减等注册;

6、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材料

子项1、2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截止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日期前的研发投入(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34 医疗器械进入创新或优先通道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创新医疗器械审查通知单或进入优先审批等相关证明;

4、截止进入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或优先评审程序日期前的研发投入(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4条(支持创新研发)保健品、特医食品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取得保健品的注册批件,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2、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注册批件,并在嘉定区内实现产业化或销售结算,按照不超过研发费用的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3、同一产品的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

4、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材料

子项12 取得保健品或特医食品的注册批件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注册批件、补充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截止取得注册批件等证明材料日期前的研发投入(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5条(支持项目落地)引领性产业项目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建或迁入经认定的具有引领和带动性作用的产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类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与区级及以上职能部门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项目设备类总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6条(支持项目落地)总部、研发中心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经认定的总部,加速上下游产业链集聚,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0万元;

2、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经认定的研发中心,按照项目设立后两年创新研发费用的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材料

子项1 新设立总部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经区级及以上主管单位认定为总部的批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项目总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 新设立研发中心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经区级及以上主管单位认定为研发中心的批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项目设立后两年的创新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7条(支持扩大规模)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通过开拓海外市场和自主研发,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获得美国FDA、欧洲EMA、欧盟CE、世卫WHO等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的药品,按照不超过注册或认证服务费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2、申报单位通过开拓海外市场和自主研发,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获得美国FDA、欧洲EMA、欧盟CE、世卫WHO等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的二、三类医疗器械,按照不超过注册或认证服务费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3、同一产品名称、不同产品规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均视为同一品种;

4、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材料

子项1 取得药品的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境外相关注册或认证的材料及翻译件、注册或认证服务委托协议、已完成支付的服务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 取得医疗器械的国际权威注册或认证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境外相关注册或认证的材料及翻译件、注册或认证服务委托协议、已完成支付的服务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生产许可证、销售合同和销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8条(支持扩大规模)受委托生产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作为受托方(被委托方),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获得嘉定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医疗器械注册人授权委托生产药品或医疗器械(委托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按照不超过首次交易合同金额的5%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2、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委托生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药品上市许可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委托方与受托方(被委托方)无投资关系证明和承诺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生产许可证、首次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9条(支持扩大规模)举办高端活动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组织举办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化国际化高端论坛、会议等活动,按照不超过经审核的合理部分的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2、同一个申报单位的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组织举办区级及以上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活动方案、邀请函、取得成效、活动照片等)、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国际、国内、上海市、嘉定区等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0条(支持平台建设)引育产业平台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建或迁入的优质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研发生产机构(CDMO)、药物及医疗器械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概念验证中心、GMP共性实验室、实验动物服务、药物筛选、药理毒理研究、成效性评价、孵化转化、医药工业废弃物处理等产业平台,按照不超过项目设备类投资的3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项目设备类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1条(支持平台建设)平台提供服务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1、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作为已建成运营的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有偿服务,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2、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作为已建成运营的平台为相关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无偿服务,按照不超过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3、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买平台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按照不超过年度服务金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材料

子项1 平台提供有偿服务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年度服务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3、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2 平台提供无偿服务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年度运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

3、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子项3 购买平台的专业化服务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年度服务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3、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2条(强化金融支持)贴息类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因新建项目、开展创新研发业务、购买知识产权、并购国内外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等实际发生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支持,最高贴息额100万元/年,连续支持三年。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经委)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回单、从放款到结清的对账单、银行贷款使用划转凭证等(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银行方出具的贷款正常使用证明;

3、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5、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3条(支持AI赋能)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聚焦基础研究、创新药械研发、医疗服务等领域,开展生物医药大模型研发和场景应用,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委)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截止取得证明材料日期前的研发投入(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14条(支持绿色发展)

(一)支持条件和标准

申报单位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作为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的中小企业,因自行处置或者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危废、医废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经审核的合理部分的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5万元/年,支持年限为三年。

(责任单位: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

(二)申报材料

1、基础申报材料(见附则);

2、危废或医废的处置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申报单位2024年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2025年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处置危废或医废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附则

(一)申报主体

1、在嘉定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企业或机构;

2、其他符合各项政策申报条件的机构或组织;

3、申报项目实际发生地需在嘉定区行政区域内。

(二)基础申报材料

除上述需提供的专项材料外,所有申报企业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

3、2024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审报告);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研发费用、研发投入、销售收入、项目投资、项目设备类总投资、项目设备类投资、服务收入、年度服务金额、年度运营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具备上海市B级及以上审计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https://www.shcpa.org.cn/info/?pid=6885)或者相当于上海市B级及以上审计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另附费用明细表(预先留存审计底稿)。

)其他事项

1、项目采取先申报、后补助的方式,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区、镇其他政策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

2、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的综合情况、科技创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立项;

3、经查明企业在申请扶持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申请;已同意的,撤销其申请,同时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并予以通报,相关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4、申请扶持的企业三年之内未发生过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过经环保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企业公共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良好,且评价周期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如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扶持资格。

来源:上海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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