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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静安区品牌建设获奖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细则

发布时间:2019-08-26 |栏目:公告公示 |浏览次数:337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品牌建设和发展工作,推动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和《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商规[2019]2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为:

1.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其他市级政府重点支持或被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对象。

2.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从事品牌建设相关工作的个人;

3.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此对象适用于以自然人名义获认定)。

二、奖励项目

1.上一年度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

2.本评奖周期获得“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

3.上一年度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组织;

4、上一年度获得“上海品牌”的组织;

5.上一年度获得“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100佳”的组织和个人;

8.上一年度内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

9.上一年度内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10.上一年度内获评的国家级标准化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等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荣誉。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品牌奖励的材料列表

1.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2.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证书的复印件;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称号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获得“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100佳”称号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单位信用报告(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表》,可登陆信用中国(上海)首页(网址:www.credit shanghai.org.cn)—信用服务—选择“法人在线查询”或“法人现场查询”具体了解信用报告查询流程)。

(二)申报标准化工作奖励的材料列表

1.必备材料

(1)静安区标准化奖励项目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3)单位概况及申报项目综述(2000字内,要求图文并茂,包括企业外景以及企业形象展示等相关图片及介绍);

(4)项目完成年度的纳税证明(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单位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单位信用报告(由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表》,可登陆信用中国(上海)首页(网址:www. Credit shanghai.org.cn)—信用服务—选择“法人在线查询”或“法人现场查询”具体了解信用报告查询流程)。

2.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应同时提供的证明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局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团体标准应提供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材料及团体标准的原件;

(2)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以及通过评估或验收的证明文件;

(3)获得标准化荣誉:获评标准化荣誉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材料递交要求

1.递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递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递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五、申报方式

1.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到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申请表并完整填写,加盖公章后,与所需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静安区洛川中路880号404室(质量)/403(标准化);电话:56657070)。

2.按照《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情况汇总表,与区商务委会商后报区政府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

3.奖励费由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当年财政预算拨付。

4.领取奖励费的组织和个人需填写《关于发放奖励资金的通知及回执》,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递交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奖励政策

1.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万元。

2.获得“静安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2万元;获得“静安区政府质量入围奖”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0.5万元。

3.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获得“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100佳”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首次通过“上海品牌”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6.承担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给予奖励10元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的20%。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给予8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的20%。对承担地方、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非第一起草人单位,最高奖励1万元。

7.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评估)的,奖励20万元;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奖励10万元。

8.获得国家级标准化优秀成果奖(或同级别标准化荣誉的),根据奖励等次,一等奖最高奖励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或同级别标准化荣誉的),根据奖励等次,一等奖最高奖励2万元、二等奖1万元。

七、受理时间

本办法实施当年按实际情况酌情及时提出申请。

本办法实施次年起,每年规定时间前,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八、资金使用监管

获奖励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若经举报并经核实获资助的单位违规使用奖励资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缴违规使用的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助的资格。

九、附则

本细则由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19日。原《关于对静安区品牌建设获奖组织和个人实施奖励细则》(静市监〔2017〕23号)同时废止。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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