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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2023

发布时间:2023-06-05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769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6号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文化产业发展,切实提升规模总量及质量效益,推动文化产业成为临港新片区城市功能发展的重要支撑,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 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 19 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13 号),以及《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2〕11 号)、《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的文化产业领域企业或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和品牌活动。

二、支持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同时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2022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勇于开辟新领域、制胜新赛道”。上海市委十二届全会二次会议也明确指出要“持续用力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国际数字之都建设”。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市委十二届二次会议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支持临港新片区范围内数字文化、演艺、影视、艺术品交易、文化装备制造、创意设计、出版等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与旅游、体育、科技、商业、金融、贸易等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

(一)支持数字内容产业发展

1.深挖动漫游戏文化潜力,支持原创动漫、游戏的创作和推广。鼓励市场主体充分挖掘展现临港新片区特色的动漫游戏题材,投资创作以滴水湖等城市风光、人文风貌为创作对象的网络动漫或网络游戏、手游等优秀原创项目。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2.加大动漫游戏形象应用,支持原创动漫游戏场景化布局。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展现临港新片区特色的动漫游戏特色街区或动漫游戏体验馆、主题馆等设施的,总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市场主体将能体现临港新片区形象或滴水湖主题形象的动漫作品制作成城市雕塑或景观小品,并安装于环湖区域等合适位置,经评审认定,给予每件落地作品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3.推动数字场景建设,支持商文体旅业态创新融合。鼓励市场主体充分利用 VR、AR、MR 等技术,通过互动导览、数字体验、举办虚实融合的节庆赛事等方式,探索开发具有临港新片区特色的标志性场景,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鼓励建设虚拟演艺、虚拟旅游场景等文旅线上平台,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支持演艺产业发展

4.推进演艺场馆建设,支持拓展多点布局、多元融合、品类齐全的演艺空间。支持市场主体在滴水湖环湖景观带、城市公园带、绿地广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产业园区等区域建设演艺场馆或空间。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5.繁荣演艺新业态,支持精品剧目的创作、孵化和展演。鼓励市场主体创作“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城市理念、展现滴水湖特色的精品原创力作。对在临港新片区创作、排练并首演的优秀原创剧目,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开演补贴;如该剧目年演出量达到 50 场以上,经评审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6.深化影视产业工业化发展,支持建设符合国际行业标准的高科技影视摄制基地。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影视综合基地、影视后期制作、特效技术应用与研发、影视大型活动综合配套等项目。对总投资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综合考虑项目质量,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7.搭建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及专业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在影视创作、发行、票务、后期制作等关键领域投资建设影视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设备租赁、衍生品开发、智能票务服务、资源共享和人才培训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8.繁荣影视剧作品创制,支持电影、电视作品在临港新片区取景、摄制和后期制作。

(1)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的电影或电视作品,获得国际 A 类电影节主要奖项或国内著名电影电视节主要奖项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

(2)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的电影作品在全国院线放映,票房达到 1 亿元至 3 亿元(不含 3 亿元)、3 亿元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

(3)对临港新片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网络自制剧、网络综艺等,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或收视率排名前五的省级卫视黄金时间段首播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每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奖励;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4)对临港新片区企业参与出品(出品排序前三名),且在临港新片区取景拍摄或后期制作的影视作品等,在院线、电视台、国内主要视频网络平台上映、播出的,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根据市场表现,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艺术品产业发展

9.促进海内外艺术品交易,支持打造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对临港新片区艺术品拍卖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全年举办 2 场以上、总成交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高水准艺术品拍卖会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

10.强化艺术品牌建设,支持形成艺术品产业集聚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展览馆、艺术家集聚区等文化艺术场馆或设施建设,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上述场馆或设施的运营管理,对于运营效益良好、服务满意度较高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运营费用的30% 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五)支持文化装备产业发展

11.加强产业科技创新,支持文化重点领域设备研发和生产。

鼓励符合政策条件的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对被评为国内首台首套的装备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总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对被评为国际首台首套的装备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总额的 3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12.提升文化装备能级,支持引进境外高端文化设备。支持市场主体进口与影视、演艺、游戏、游艺等产业相关的高端文化装备,单件或单套采购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补贴,每家申报主体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支持创意与设计产业发展

13.促进时尚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打造创意设计中心或时尚精品地标。鼓励市场主体在环湖、园区、商圈等区域打造集聚创意品牌、创意产品、创意人物、创意活动为一体的创意设计中心或时尚精品地标,总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七)支持出版产业发展

14.大力推进全民阅读,支持图书馆及品牌实体书店可持续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图书馆建设,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图书馆的运营管理,对于运营效益良好、服务满意度较高的市场主体,经评审认定,按不超过运营费用的 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鼓励实体品牌书店多业态融合发展,对新入驻的品牌书店,按照品牌影响力、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

(八)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15.加大园区集聚力度,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评审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文创产业园区的,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创产业示范楼宇的,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获评市级文创产业示范空间的,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九)支持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

16.支持优质文化企业和机构落户临港新片区。对新入驻的文化领域企业和机构,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的办公场所租金或购置补贴,租金补贴不超过年租金的 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购置补贴不超过购房金额的 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十)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17.提升节展活动品质,支持举办品牌度较高的大型活动。

对于承诺在临港新片区至少连续三届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音乐节、艺术节、博览会、交易会、展览、演出、赛事、评选、论坛、峰会等文化活动项目,经评审认定,国际级项目总费用达到 8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总费用的 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国家级项目总费用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总费用的 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市级项目总费用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总费用的 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 元。单个项目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届。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申请。对获得国家、市、区等文化类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根据其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等程序,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二)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的扶持。财力投资不纳入投资总额计取范围。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项目及活动的扶持事项,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确定。

(五)本政策自 2023 年 5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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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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