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科〔2019〕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 号)和《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区域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嘉定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5〕2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区科委负责该预算的编制,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等工作,负责扶持资金的扶持范围确定并履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扶持资金旨在积极鼓励企业、高校院所及其相关研发机构、联盟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助推长三角协同创新发展。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
(一)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优势企业围绕自身技术难题,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二)重点扶持高校、科研院所及其相关研发机构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应用,开展科技成果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及示范应用等。
(三)重点扶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研发机构组建联盟,围绕核心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嘉定区注册并依法纳税;
(二)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投入、分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四)申报项目符合区域科技创新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且已经实施完成,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
(二)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与合作方签订的产学研合作相关协议或合同,以及项目开展费用明细、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2、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联盟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提供联盟章程(或盟约)
和联盟成员单位名单;
4、企业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5、申报项目验收报告;
6、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科技奖励等;
7、特殊行业需提供资质证书。
第七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批次申报一个产学研合作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予申报。已获得市区两级财政扶持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不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八条 区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评审项目按照专家综合评分由高到低评定为A、B、C 三档。区科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等,确定拟扶持方案。
第九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在嘉定科技博览网进行为期 7 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区科委明确当年扶持名单,并函告项目所在相关街镇。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A 档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投入经费的50%;B 档项目扶持资金原则上为项目投入经费的 30%;C档项目不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一条 区科委负责确定扶持方案,并按照区财政资金支付有关规定,统一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区科委可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的决定,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
(二)单位有违法行为的;
(三)单位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26日发布的《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7〕13 号)、《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试行》(嘉科〔2017〕14 号)和 2013 年 1 月 5 日发布的《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嘉 科〔2013〕2 号)、《嘉定区产学研合作创新联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嘉科〔2013〕3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嘉定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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