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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关于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的实施办法》2023-2026

发布时间:2023-02-04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342

沪崇经规〔2023〕1 号

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压舱石”。为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加快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激发实体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纳税(注册地和经营地需一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符合崇明产业导向、纳入红榜企业名单、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企业信用管理要求的民营实体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 2 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消防等事故的企业除外)。

二、扶持内容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升规”“升限”扶持。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首次进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库。对以上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扩大规模扶持。对已入库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产值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营业)额达到上一年度 110%—130%、130%—160%、160%以上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加快发展扶持。对工业产值首次突破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和 10 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和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4.研发投入扶持。对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研发投入)达到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扶持,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研发强度)达到2.5%—4.5%、4.5%—6%、6%—8%、8%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研发投入和强度分别在 1000 万元以上且 3%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项目荣誉扶持。对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获国家级、市级的重大项目、标杆示范、体系建设、专业服务平台、品牌示范、特色产品等奖项称号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 50 万元、市级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企业降本减负

6.贷款利息扶持。对符合本区生态产业发展要求并获相关部门立项批准的项目,固定资产单笔贷款 300 万元(含)以上,且该笔贷款与银行已结清的,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7.交通物流扶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路桥、轮渡费给予扶持,上一年度工业产值不足 5000 万元、5000(含)万元-1 亿元(不含)、1 亿元(含)-3 亿元(不含)、超过 3 亿元(含)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 3 万元、5 万元、8 万元、1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企业向园区集中

8.租金补贴扶持。对从乡镇向园区集中并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经认定符合产业园区发展导向,免除其第一年租金,并减免第二、三年一半租金。后续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租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 1000 平方米以上,且年税收产出 50 万元/亩(含)以上的,可按不超过其当年租金的 50%予以奖励。

9.迁入园区扶持。对从乡镇向园区集中并拿地的企业,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的,给予每亩 1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10.土地腾退扶持。对乡镇零星工业用地上的现状企业,经认定符合产业园区发展导向,自愿搬迁至产业园区,并原使用工业建设用地完成减量并腾退的,按企业零星工业用地权证面积,给予每亩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流程

本办法由崇明区服务企业联席会议负责评审。

(一)申请。本办法原则上每年 6 月启动,申报时间以区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经委)印发的具体通知为准。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书面申报。

(二)受理。所属乡镇、集团(园区)负责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申报意见。

(三)初审。区经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区经委牵头区服务企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通过召开评审会议和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五)公示。经综合评审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六)终审。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市、区发布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奖励资金按照区财政局《关于 2022—2026 年崇明区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沪崇财预〔2022〕2号)执行。

(三)对承担政府工程、以政府投资或购买政府服务方式等的民营实体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之内。

(四)在《崇明区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沪崇经规〔2021〕7 号)中技术改造扶持与本办法贷款利息扶持,企业只能择其一申报。本办法企业荣誉扶持项目如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对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有特殊贡献的民营实体企业,或对符合生态岛建设功能定位、具有生态产业显著带动效应、能拉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入驻民营实体企业,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决定扶持标准。

(六)本办法由崇明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关于扶持民营实体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崇经〔2019〕13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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