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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2022

发布时间:2022-08-11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681

(奉科﹝2022﹞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建设,优化完善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6 号)、《奉贤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奉科〔2022〕4 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工程中心需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备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企业或单位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有引领作用的独立科研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奉贤区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加强与重点实验室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为两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奉贤区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申请、受理、论证以及相关合同的订立;

(二)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对工程中心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六条 组建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组建工作,负责提供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中所需的经费支持与相关条件保障,达到规定的组建目标;

(二)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及领导班子成员,监督资产及经费使用。

(三)工程中心须设立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的行业专家及组建单位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区科委编制的工程中心申报通知要求,参与申报。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奉贤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其他机构,可独立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工程中心名称、研发方向、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具备承担市或区级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三)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结构合理及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内每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每年平均不低于 5%;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三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 3 项;

(六)依托单位应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七)奉贤区已认定为市、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申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优先予以考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区科委每年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根据要求组织评审立项。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区科委通过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网址:www.fengxian.gov.cn/kw;

(二)组建牵头单位在“奉贤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组建牵头单位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牵头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区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六)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区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投入一般由组建单位、主管部门和区科委共同筹集,并采取“单位自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原则。

第十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组建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区科委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区科委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区科委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科研人员费用。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二条 区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区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立项。

第十三条 组建单位按期完成组建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的验收指标和合同要求,填写相应的评估报告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转入正式运行,并视情况推荐申报上海市工程中心。

第十四条 对于按照《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

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区科委将视具体情况,按合同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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