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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广告方向实施细则》2025-2027

发布时间:2025-05-27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面提升上海广告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广告产业规模持续增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广告业专项)”(以下简称“广告业专项资金”)是专项用于上海市广告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统一支出管理。

第三条(管理推进部门)

广告业专项资金纳入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机制,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广告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广告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广告业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

广告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的从事广告经营和相关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使用范围)

广告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上海市广告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方向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增强广告产业创新策源能力、打造高端产业集群、提升产业发展能级、促进广告产业规模增长,推动广告业的智能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

广告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广告产业科技创新。支持广告企业创新广告经营新模式、新业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开拓新型广告媒介阵地的广告产业项目。支持推进广告传播渠道、营销模式和场景应用创新,满足数字生活、数字文化、公共服务新需求的广告产业项目。

(二)支持广告创意水平提升。支持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广告创意赛事项目。支持结合数字化媒体特征创作易于数字化传播的优质作品的广告产业项目。

(三)支持产业集聚融合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广告产业园区等载体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促进广告业与区域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等深度融合赋能其他行业发展的广告产业项目。对广告产业园区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四)支持广告产业跨境发展。支持促进国际交流、服务“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推进中外广告业交流合作的广告产业项目。支持拓展海外布局、开展广告领域跨境贸易的广告产业项目。支持打造跨境数字广告服务平台等广告产业项目。

(五)支持广告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支持上海市广告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支持广告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等广告产业公共服务性体系研究。支持上海市广告业重大活动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广告业事项。

第六条(支持方式)

广告业专项资金根据《办法》规定确定资金资助的方式和额度。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广告业专项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含广告阵地租赁、广告设施设置)、软件开发(含广告监测数据购买)、设计咨询(含广告创意策划、广告素材制作)、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第七条(支持标准)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上海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研究确定支持金额,并向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报备。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重大战略研究和服务业园区规划,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第八条(区级支持)

各区按照《办法》规定对本区域内的广告业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

各区应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广告业专项库”,对申报的广告业项目纳入广告业专项库,并做好跟踪管理与推进实施。

第十条(初审和转报)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已纳入广告业专项库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项目初审,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和严格把关。市级财政资金已经安排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各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引导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每个项目的初审结论。

(三)每个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各区市场监管局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对各区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申报材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在公示结束后向各区下达广告业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的项目,各区市场监管局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三条(事中监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各区市场监管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四条(跟踪服务)

(一)重大示范项目。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推进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与各区共同推进项目建设。对项目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市场监管局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推进。

(二)重点项目。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推进及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市场监管局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上海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1年内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

获广告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各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撤销广告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市场监管局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对广告业发展情况以及广告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局。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的年度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资金的安排。经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区或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区,适当调整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广告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市级广告业专项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各区按照《办法》规定安排广告业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广告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3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科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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