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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01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185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黄浦区委关于黄浦区建设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的决定》,发挥黄浦传统产业的比较优势,以“上海国际时尚之都示范区”为引领,建设时尚产业高地,推进黄浦时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我区时尚产业发展的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1、依法在黄浦区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组织。

2、在黄浦区南京路、淮海中路、豫园、外滩、新天地等重点商业区域开展时尚经营及活动的功能性机构。

3、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具有发挥引领时尚风向标作用的国际知名品牌发布、国际流行趋势作品发布、设计师作品发布与展示、国际时尚论坛、时尚展览等时尚发布活动,形成具有时尚影响力的展示高地。

(二)支持优秀时尚企业从事时尚设计研发,挖掘引领行业风向标的时尚类产品,搭建专业化的时尚产业促进平台,提高时尚流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的专业性与商业性。

(三)支持引进国际顶尖时尚人才培育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时尚专业院校等时尚综合服务平台,加强时尚领域人才的培养。

(四)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跨界时尚零售终端,推动时尚消费平台建设,促进传统商业的跨界融合发展。

(五)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总部及贸易型总部集聚贸易要素,优化提升贸易服务功能,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推动时尚贸易平台建设。

(六)支持依托时尚大数据研发,对黄浦区时尚产业发展进行研究和时尚品牌项目培育,着力提升黄浦区时尚产业的引领示范作用。

(七)其他促进黄浦区时尚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方式与额度

根据项目的社会影响和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额度,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鼓励时尚发布活动。对占地面积3000平方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占地面积3000平方(含3000平方)至5000平方的项目,一次性扶持40万元;对占地面积5000平方(含5000平方)以上的项目,一次性扶持80万元。

(二)鼓励时尚产业平台建设。对时尚大数据研发项目,搭建时尚贸易平台,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项目,一次性扶持50万元;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一次性扶持70万元。

(三)鼓励时尚综合服务。对设立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时尚学院或行业协会,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设立具有国际性影响力的时尚学院或行业协会,一次性扶持50万元。

(四)鼓励引进时尚媒体。对设立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时尚媒体,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设立具有国际性影响力的时尚媒体,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五)鼓励搭建时尚消费平台,设立国内外知名品牌跨界时尚零售终端,对时尚品牌或本土设计师在本区新建自营的专卖店和集合店,营业面积200平方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扶持10万元;营业面积200平方(含200平方)至500平方的项目,一次性扶持20万元;营业面积500平方以上(含500平方)的项目,一次性扶持40万元。

(六)鼓励时尚设计研发。区商务委牵头组织时尚品牌项目培育计划。结合上海国际时装周,每年出资100万元,推动成立时尚人才奖励基金,开展对黄浦时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时尚先锋人物及优秀本土设计师评选活动。鼓励本土设计师(须供职于在黄浦区注册的企业或组织)参加时尚培训,对取得认证的学历/资历给予培训费用的支持,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支持本区时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领域研究、产业现状分析等有效提升本区时尚产业发展的研究项目,所需费用从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八)其他促进黄浦区时尚产业发展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金额。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区商务委每年三月和九月受理申报专项资金的申请。对符合本方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黄浦区促进时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项目报告书等相关项目材料;

(四)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区商务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专业机构对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对评审确定的支持项目经网上五个工作日公示,按照区财政专项资金报批程序,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资金拨付

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商务委根据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

区财政局根据拨款申请审核后,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获得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我评价,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附则

本细则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细则有效期3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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