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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实施细则》2024-2028

发布时间:2024-05-30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148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不断夯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高水平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前沿产业集群化发展,打造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链,培育前沿重点产业发展新动能,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3〕193号)文件内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和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前沿重点产业领域,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专项实施有关政策及细则,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指南并负责推进计划执行,组织项目申报、立项、中评、验收、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评估与审核,统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原则上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和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所支持项目的办公、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原则上均应在临港新片区开展;

3.项目单位要求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 (支持方向)

全方位聚焦和支持国家、上海市明确在临港新片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四大产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空间信息、新型储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六条 (支持范围、条件、方式和标准)

专题一: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突破

1. 申报条件:

(1)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支持发展前沿重点产业中填补国内空白、实现国产替代、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品研发,项目单位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3)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并承诺投入必要的资金及落实实力相当的研发团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4)项目单位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5)申报项目为正在研发或即将启动的研发项目,且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研发场所需在临港新片区内。

2. 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专题二: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核心部件及关键材料首台(套、批)突破

1. 申报条件:

(1)首台(套、批)装备、部件、材料突破项目应为临港新片区项目单位牵头与其用户单位合作申报,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同批签订合同原则要求项目单位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不超过3个,且合同之间的时间跨度不超过半年;

(2)项目单位经过技术创新,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该装备(部件、材料)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通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认定检测;

(4)获得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为国际或国内首台(套、批)的信函;

(5)项目合同由项目单位与最终用户单位签订,并且项目单位已经获得不少于15%的合同首付款。

2. 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按照合同金额的10%-20%比例给予支持;民用航空领域形成国产替代的首批材料突破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专题三:支持未来产业场景创新应用

1.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通用智能、新型储能、空间信息、扩展现实等未来产业赛道开展场景示范应用;

(2)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3)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需在临港新片区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4)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 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专题四:支持智能化应用

1.申报条件:

(1)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需在临港新片区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3)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 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10%-30%比例给予支持。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专题五:支持产业绿色化提升

1. 申报条件:

(1)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2)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需在临港新片区内实施,项目所必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环保等方面的前期各类手续已经落实、资金到位;

(3)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 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比例给予支持。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专题六 :支持科技服务业融合化赋能

1.申报条件:

(1)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申报项目为在建或待建项目,项目需在临港新片区内实施,项目所必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环保等方面的前期各类手续已经落实、资金到位;

(3)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 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10%-20%比例给予支持。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专题七:支持产业创新型平台建设

申报条件:

(1)项目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项目主要成果完成人为领域内领军人物或主要团队成员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

(3)项目单位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4)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并承诺投入必要的资金及落实实力相当的研发团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5)项目单位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6)申报项目为正在研发或即将启动的研发项目,且项目的主要研发人员、研发场所需在临港新片区内。

2. 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资助周期不超过5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市级及以上的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1亿元。采取一次核定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

1.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按照以上支持范围和条件,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结合年度产业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按程序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2. 各相关镇政府、开发公司、园区等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预审,重点审核项目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

3. 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科创发展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

4.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复审。

5. 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项目评审可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并给出评审结论报告等。

6. 根据评审情况,通过项目联审会、报批程序等确定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九条 (项目立项)

经联审、报批、公示后确定给予支持的专项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协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需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根据项目具体评估情况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1.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

2. 一次核定支持金额、验收评估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一次性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科创发展部或相关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根据项目相关验收管理办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等规则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的:

1.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2.项目实施区域(地点)发生变更;

3.项目主要内容、性质发生变化;

4.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5.项目总投入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递交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经联审、报批等程序后审核确认方可完成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原则上可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1.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目标,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3.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30%;

4.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5.项目经延期2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6.超出项目执行期3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应协同财政处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

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开展相关专项调查研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等发生的监督、检查、调研、评估、验收等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同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协同办公室(审计室)等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

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各类专项支持资金和奖励、补贴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等部门应当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计室)、财政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应用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来源:上海临港新片区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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