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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创业人才和农业青年人才引培激励办法》2024

发布时间:2024-03-22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75

围绕服务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聚焦青浦区农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着力引进培育一批农业创业人才、农业青年人才,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结合青浦区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

一、支持领域

服务青浦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绿色农业、智慧农业、种源农业、精品农业等都市现代农业。

二、适用对象

(一)农业创业人才

1.农业创业人才,应为注册经营在青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农业创业人才所经营主体,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基地。规模要求为:种植业中,水稻500亩(含)以上、蔬菜300亩(含)以上、经济果林100亩(含)以上、其它(如花卉、草莓等)50亩(含)以上;养殖业300亩(含)以上;育种育苗10亩(含)以上。

3.农业创业人才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两类。初创型人才年龄不超过50周岁,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并拥有3年(含)以上相关从业经历;成长型人才年龄不超过60周岁,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并拥有5年(含)以上相关从业经历。

4.农业创业人才中,初创型人才所经营主体年产值300万元(含)以上;成长型人才所经营主体年产值1000万元(含)以上,拥有自主品牌,且辐射带动30户(含)以上。

5.同时,以下五项条件中至少具备三项:

(1)农业创业人才应拥有本办法支持领域的农业生产技术专利。

(2)农业创业人才应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证书。

(3)农业创业人才应拥有中级(含)以上农业专业技术职称。

(4)农业创业人才所经营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为上海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5)农业创业人才本人或其所经营主体,近三年获得农业农村领域部级(含)以上荣誉,或获得市级(含)以上各类涉农大赛奖项前三名次。

(二)农业青年人才

1.农业青年人才应服务于本办法支持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稳定的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次月起即可申请。

2.农业青年人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取得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服务“三农”的信念、技能和水平。

三、激励措施

(一)对入选的农业创业人才,初创型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成长型人才给予最高8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分十年平均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二)对入选的农业青年人才,全日制大专学历的,给予最高9万元补贴;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给予最高12万元补贴;全日制硕士(含)以上学历的,给予最高15万元补贴。补贴资金分五年平均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农业青年人才在此基础上,期间如获得本办法支持领域的农业生产新技术专利,或区级(含)以上各类涉农大赛个人新奖项前三名次,或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一级的,另每次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农业创业人才每年度申请享受名额上限5名,农业青年人才每年度申请享受名额上限20名。由区农业农村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核定。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为政策的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才应当向其用人单位提出委托申请。用人单位在“青浦人才网”或“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下载并填报提交相关表格和附件材料。具体受理时间由区农业农村委公告通知。

(二)审核。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会议审核,并征询区委人才办意见,形成审核通过的名单。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拨付相关资金。审批通过的名单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五)复核。区农业农村委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当年度的奖励资金;基本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兑现奖励资金;不合格者,终止拨付后续奖励资金。复核结果报区委人才办备案。

五、附则

(一)实施原则

1.本实施办法按照区内同类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2.农业青年人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补贴。

3.申请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如存在以下情形,必须返还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补贴、资助和奖励,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如存在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将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补贴的资格。

5.农业创业人才须本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所经营主体近三年未列入农业生产经营异常记录;农业青年人才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资金保障

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全额支付。

(三)其它

1.本办法由青浦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青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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