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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商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2024

发布时间:2024-03-08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56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支持首发经济发展、支持时尚消费品牌推广、支持商贸企业规模化发展、着力提升松江商业发展能级,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策源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23〕1号),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项目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督。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状况良好,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经营过程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由于“三高”受到重大处罚。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符合松江区产业发展相关要求。

第五条(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首发经济发展

支持松江区商业载体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经评审,根据引进门店数量进行分档补贴,给予不超过40%,最高200万元三年租金补贴。

支持在松江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展大型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经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50%的资金补贴,单个活动最高50万元。

(二)支持时尚消费品牌推广

支持时尚消费品企业创建市级时尚引领示范企业、获评“上海时尚出品”认证等,可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支持商贸企业参与“松江购物节”等促消费活动,打造时尚消费场景,经认定为优秀的,给予不超过活动投入30%,最高20万元补贴。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松江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八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查。区经委初审通过后,再行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区经委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实施项目,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一)松江区商业载体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专项资金按照4:3:3比例,分三年予以拨付,认定后先行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40%,后续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拨付相应扶持资金。

(二)在松江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展大型新品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经评审认定后拨付扶持资金。

(三)时尚消费品企业创建市级时尚引领示范企业、获评“上海时尚出品”认证等,经认定后拨付扶持资金。

(四)商贸企业参与“松江购物节”促消费活动,打造时尚消费场景,经评审认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六条(适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4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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