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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鼓励企业设立总部的实施办法》2024-2025

发布时间:2024-01-17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9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五型经济”的决策部署,发挥总部经济在提升世界级生态岛区域经济发展能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核心作用,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 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 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1〕5 号)等文件,结合崇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总部,包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区设立的,实际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区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设立事业部总部。

民营企业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是指,外省市民营企业在本区设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经济性质以民营经济为主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崇明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

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和贸易型总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认定条件)

(一)市级总部认定

市级总部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进行认定。崇明区在支持企业申报市级总部中,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对接沟通、快捷初审等相关服务工作,为企业申报市级总部营造良好环境。

(二)区级总部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崇明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1 亿美元;

(3)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美元;

(4)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对地区发展综合贡献较大的,可以酌情考虑认定。

2.申请认定崇明区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0 万美元;

(3)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近 3 年累计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 50 万美元。

3.申请认定崇明区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1)至(3)条;

(2)在本区持续经营 1 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0%,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除上述条件外,申报企业须在 3 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至申报之日起失信行为已修复。

4.申请认定崇明区民营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区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 1 个或 1 个以上分支机构。

5.申请认定崇明区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母公司为外省市注册的民营企业,且持续经营 1 年(含)以上;

(2)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 2500 万元人民币;

(3)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4)除本市外,拥有 1 个或 1 个以上分支机构。

6.申请认定崇明区贸易型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营业务为国内批发零售的,要求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 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2)主营业务为国际货物贸易的,要求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 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

(3)主营业务为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 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

(4)主营业务为平台交易的,要求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 2500 家且超过 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需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需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

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对地区发展综合贡献较大的,可由辖区提出申请,酌情考虑认定。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每年由区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发布年度总部认定申请通知,公布申请要求、受理时间等具体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请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乡镇或集团(园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三)乡镇、集团(园区)收齐资料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提交区经委。

(四)区经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办、区工商联、区税务局、有关乡镇、有关集团(园区),分别开展联合评审。根据初审情况,对申请企业总部情况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答辩,如有必要,还可以采取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加评审、开展实地核查等手段进行评审。

第六条(信息变更)

对具备总部功能的新引进企业,企业及所在乡镇、集团(园区)应在设立后第一时间反馈区经委,以便进一步做好企业服务对接工作。

申请企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乡镇、集团(园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乡镇、集团(园区)查实后及时反馈区经委进行综合评定。

(一)总部名称发生变更;

(二)总部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三)总部功能发生变化;

(四)总部业务发生迁移;

(五)可能影响重大财务变动的情形。

第七条(便利服务)

符合条件的市级总部企业,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 号)《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19〕1 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1〕5 号)的文件规定,在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科技创新支持、商事登记、项目投资、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受便利。崇明区各相关部门须积极做好服务对接工作。

符合条件的区级总部企业,享受便利服务情况,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第八条(扶持奖励)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区级资助奖励的扶持细则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信息公开)

拟认定总部的名单,由区经委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条(附则)

1.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3.本办法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

来源::上海崇明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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