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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

发布时间:2024-01-16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347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先进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打造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我委牵头起草了《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示日期: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打响“上海制造”品牌,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打造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下简称“市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或国内行业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参评市单项冠军企业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市单项冠军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相关政策制定和国家单项冠军培育等工作。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本区企业开展市单项冠军的初审、推荐和培育等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单项冠军“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和认定评价体系。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优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单项冠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云构建市单项冠军培育库,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对接和扶持力度。区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区内企业运行监测分折。

第二章认定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按照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从专业发展、市场竞争、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等方面评价认定

第八条市单项冠军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以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自愿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企业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谁,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推荐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被推荐企业进行论证、评审和实地抽查。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市单项冠军,并颁发证书或铭牌(标注产品名称)。对获得市单项冠军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单项冠军。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经公告的市单项冠军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复核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有效期内的市单项冠军应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相关要求更新企业信息,经提示仍未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有效期内的市单项冠军,若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将相关情况经区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经提示仍未按期报告有关情况的撤销认定。

第十五条有效期内的市单项冠军,若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经核实后撤销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对市单项冠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选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四章培育服务

第十七条本市支持单项冠军创新发展,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依托单项冠军组建创新联合体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新,加大基础零部件、基础电子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高端仪器设备、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装备攻关和示范应用。

第十八条支持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梳理,加快整合产业资源,引导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单项冠军参与全国及本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支持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加快在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布局。

第十九条支持单项冠军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支持基于数字化诊断开展数字化改造提升,创建培育“工赋链主”,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支持建设智能工厂,支持打造数字供应链、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等深度融合应用和超级场景项目。支持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鼓励单项冠军“走出去”,积极在全球布局研发设计中心,优化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有效对接和利用全球资源。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构建区域产业链共同体,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企业实施“抱团出海”行动,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第二十一条加强融资能力建设和上市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支持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打造人才培养特色载体,不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和培养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区联合建立并完善常态化联系制度,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服务包”工作机制,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提供精准化服务。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社会化服务机构作用,提供信息服务、管理咨询、市场对接、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编制发布企业案例集,支持申报全国和本市优秀企业家,打造“单项冠军”名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附:1.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

2.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1

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标准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重点评估企业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地方特色等方面指标。

一、专业发展指标1.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止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达到5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2.企业发展稳中向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4亿元及以上。3.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先。

二、市场竞争指标

1.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位居全市第一、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2.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较高,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3.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开拓有所成效。

三、自主创新指标

1.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区级以上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相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行业领先,拥有两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标准。

3.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1.经营业绩稳健,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2.管理体系系统完善,积极开展管理创新。

3.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作用彰显。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拥有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建有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

五、地方特色指标

1.重视数字化转型战略,数字化转型行业领先。

2.符合本市产业导向,“3+6”产业领域或地方特色产业属性明显。

附2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三)所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所称“产品市场占有率”,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 10 位代码,生产性服务类原则上按照《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中“小类”界定,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五)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指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以及科技创新收入占营业收入情况。

(六)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上海)查询结果为准。

来源::上海经信委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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