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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行业类补贴)实施细则》2019

发布时间:2019-07-12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63

为加快本区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G60科创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松委〔2019〕15号)和《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沪松府规〔2019〕6号),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补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我区服务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二、重点领域扶持对象和标准

1.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按照总部类型最高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在本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照其研发办公用房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新引进高成长性总部享受相关政策须上一年营业额或纳税额同比增长30%以上。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类型升格的,可按标准补足。

2.金融服务。 对新引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融资租赁、财富管理、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给予租房或购房补贴。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所在区域平均租房价格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影视文化产业。对注册并实体入驻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入驻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文化企业,入驻本区的知名艺术家工作室,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申请主体必须入驻本区满一年,租借或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

4.旅游服务。对新引进的旅游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专业服务。对新引进的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标准化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引进的其他上述机构,年纳税3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松江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在松江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已获得上述认定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6.首店经济。对新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知名连锁企业(商贸、餐饮)、老字号,并在松江区开设首店的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纳税4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7.科技信息、研发设计、电子商务和供应链服务、会展广告、民生服务等按照《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服务业以商招商扶持对象和标准

1.本区企业吸引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本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吸引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落户企业资助方式为购房或租房补贴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乘以扶持比例计算以商招商的扶持金额。

2.本区现有服务业企业新成立关联公司申请行业类补贴,需以原企业年营收和纳税不减少为前提。

3.鼓励本区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其上下游资源进行招商,对本区服务业集聚有突出贡献的,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以商招商奖励可突破100万元/年的上限。

四、办理程序

1.区发改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2.企业填写行业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3.各街镇、经开区核对资料,出具推荐意见;

4.除区政府有专门规定外,申报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区服务业办审核。以商招商补贴直接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

5.拟申请以商招商补贴,需在引进企业注册前或至迟在引进的企业注册后15日内向街镇、经开区备案,取得《松江区服务业以商招商备案表》。引进的企业取得行业类补贴后,推荐单位再行申请以商招商补贴;

6.2019年1月1日之后,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通过以商招商形式引进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相关街镇、经开区补办以商招商备案;

7.近2年已获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投资类补贴的企业,除以商招商外,不能申请其他行业类补贴。

五、申报材料

1.引导资金(行业类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

4.所在镇(街道、经开区)推荐意见;

5.申报以商招商奖励的,还应提供《松江区服务业以商招商备案表》、引进企业获得行业类补贴的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其他

1.各管理部门和街镇园区既要广泛宣传发动,聚焦重点领域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政策支持,也要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情况,严格审核,提升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的效能。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行业类补贴)重点领域扶持标准

序号行业扶持标准
1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按照总部类型最高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4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在本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照其研发办公用房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新引进高成长性总部享受相关政策须上一年营业额或纳税额同比增长30%以上。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参照执行。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类型升格的,可按标准补足。
2金融服务 对新引进的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融资租赁、财富管理、商业保理、金融服务等非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给予租房或购房补贴。对其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所在区域平均租房价格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不高于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科技信息对新引进的科技服务、网络信息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研发设计对新引进的独立于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9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独立的研发设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电子商务和供应链服务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供应链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会展广告对新引进的会展广告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以上,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9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7专业服务(法律服务、财会税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服务、信用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工程技术服务)对新引进的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标准化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引进的其他上述机构,年纳税3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松江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在松江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已获得上述认定的区外企业迁入本区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8影视文化产业对注册并实体入驻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入驻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文化企业,入驻本区的知名艺术家工作室,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申请主体必须入驻本区满一年,租借或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
9旅游服务对新引进的旅游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1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0民生服务(健康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养老服务、体育服务、居民服务)对新引进的营利性健康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3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经营性教育培训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20万元以上的,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的,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体育服务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3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餐饮服务、家庭服务等居民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纳税4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存量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及纳税增量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的国际一线品牌、知名连锁企业(商贸、餐饮)、老字号,并在松江区开设首店的企业,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500万元,纳税4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主营业务年收入超过3000万元,纳税1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1以商招商本区企业吸引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本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吸引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落户,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落户企业资助方式为购房或租房补贴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乘以扶持比例计算以商招商的扶持金额。
本区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其上下游资源进行招商,对本区服务业集聚有突出贡献的,经报区政府审批同意,以商招商奖励可突破100万元/年的上限。

来源::上海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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