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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规定》2023-2025

发布时间:2022-12-30 |栏目: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89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上海科技影都建设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松江区产业扶持资金支持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围绕上海影视产业“1+3+X”发展布局,聚焦上海科技影都大型高科技影视基地建设、全产业链发展等重点领域、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针对松江影视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制约瓶颈,精准施策,通过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进一步调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助力松江区影视产业能级提升和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保障

设立松江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松江区影视产业发展,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和产业扶持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项目主体应为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软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影视及动漫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新业态、影视服务等影视相关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上海科技影都高质量发展方向,能够促进本区影视产业链完善升级。

(三)项目主体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在本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无违约行为、无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情况、无正在进行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第四条 扶持措施

(一)鼓励影视企业落户

对实体入驻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可按年租金的6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

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购房补贴。

对获得国际、国内影视节创投奖项的团队入驻本区,可放宽面积限制,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房租补贴或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租房补贴至多可申请三年。

(二)支持影视重点项目建设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贴。

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但经评审认定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最高可按项目实际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影视科技、影视版权、影视培训、影视金融等提升科技影都产业链功能的市场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贴。

(四)鼓励影视企业改造升级

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利用存量老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众创空间等设施资源进行改造的影视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

鼓励影视企业扩大再生产,最高可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五)鼓励影视前沿科技创新

对引进、应用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设备且购置价超过500万元的,最高可按购置价的15%,给予不超过600万元的补贴。

对影视高科技研发和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超1000万元的,最高可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首超5000万元的,最高可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影视后期制作

影视作品在本区进行后期制作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可按在本区发生的后期制作费用的40%,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对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支持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技术企业,最高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七)鼓励影视项目立项

对以第一出品方申报,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重点影视作品,可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对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可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八)奖励重点剧本创作

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进行剧本创作,并获得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剧本创作资助”类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自主创作反映松江题材、宣传提升松江城市形象、发展松江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影视剧在松拍摄

在国内公映或在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含纪录片)作品,曾在本区取景地拍摄不少于5处或一个月(须在片尾字幕中列明上海市松江区取景地单位名称)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或第一摄制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对本区列为市影视拍摄取景地的场所,配合区影视摄制服务机构做好剧组服务,或院校、专业赛事主办方做好影视相关实训活动,且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因疫情滞留于本区、疫情后仍在本区继续拍摄、手续齐全的剧组,最高可按剧组滞留期间在本区经认定发生费用的40%,给予主要出品方或第一摄制方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十)奖励热播影视作品

在上海完成备案立项的电影作品,国内公映累计票房1亿元以上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发行方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动画电影、纪录片电影和电影新人新作,可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发行方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等作品,在央视、省级卫视等平台播出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发行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由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或根据重点剧本创作的影视作品,赴海外发行且在海外市场取得突出成绩的影视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奖励。

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及其他网络视听精品节目在优酷、爱奇艺、腾讯、芒果TV、哔哩哔哩、抖音或其他同等级视频等平台播出的,且网络视听作品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或发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上海出品的热映、热播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最高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十一)奖励获奖影视作品

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由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奖励。

对获个人或创作团队奖项的,可给予其所属工作室或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根据参与程度,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获得国家、上海市专项资金的影视作品

对获得国家、上海市影视产业、动漫产业、网络视听产业等专项资金,及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支持的影视相关项目,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十三)支持影院建设

影院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影院类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影院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影视节展活动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十四)支持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

主办或承办上海市级及以上影视行业相关展会、宣传、赛事活动,有利于推介上海科技影都,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优秀影视作品在本区举行全国性首映、首发活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十五)支持影视企业融资

加大对影视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融资支持,鼓励区内影视企业利用“园区贷”、“批次包”贷款业务,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等。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区财政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担保费及利息补贴。创新影视金融服务,引导保险公司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为融资担保增信,发展多层次金融资本支持。

影视企业使用非政策性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的,对融资过程中有担保公司参与的影视企业,可按照担保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十六)支持影视企业上市

依据松江区支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对本区符合条件的在上海、深圳、北京、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区外上市影视企业将总部办公、企业注册及税务登记迁入本区的,参照执行。

(十七)支持影视新兴业态

对入驻松江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首超1000万元的短视频企业,经评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其他经评审认定的、入驻松江的影视产业新业态,如元宇宙、影视沉浸式体验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八)鼓励影视人才引进和培养

依据本市关于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在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企业就业的影视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落户。在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企业就业的本市应届研究生毕业生符合条件可直接落户。在新城影视企业中就业的在沪“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条件也可落户。对上海科技影都建设有卓越贡献的杰出人才给予专属服务。

鼓励影视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对于符合市、区相关职业培训扶持政策的,根据政策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费用补贴;鼓励影视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影视技能培训,对于符合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的项目,根据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参加影视相关职称评定。

依据《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办法》,给予符合条件的影视人才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 附则

(一)同一申请单位、或同一影视项目,适用本规定的多个条款的,除落户补贴外,原则上同一年度内可从优但不得多条享受本规定专项扶持。同一影视项目的同一扶持类别仅限一家企业申报。

(二)对上海科技影都建设有重大意义或经营成绩特别突出的影视企业,经评审认定,可适当放宽。

(三)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发行、参赛、展映或举办活动时,在相关的版权页面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材料中,均须文字声明本项目是“松江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

(四)根据申报项目类型,综合企业及项目情况,经评审确定支持金额、拨付年限及年度拨付比例。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和街镇(开发区)财政按照70%和30%的比例分别承担。

(五)加强对政策涉及项目的事中管理,针对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导致企业关停或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应及时撤销项目。擅自变更、停止项目实施的,根据合同约定限期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六)对弄虚作假申报、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收回已拨付款项,上缴财政,并取消申报项目资格。

(七)本规定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来源::上海松江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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