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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业产业人才引培激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9 |栏目:其他扶持 |浏览次数:400

围绕服务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以打造长三角乡村振兴先行区为目标,聚焦我区农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农业创业团队和农业创业人才,为乡村振兴提供产业和人才支持,结合青浦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

一、聚焦重点领域

结合青浦农村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重点支持:

(一)农产品加工业:有关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

(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资配送、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

(三)农业生活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民宿业、文化创意、养生养老等;

(四)其他农业新产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数字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

二、激励扶持对象

(一)农业创业团队

1.农业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成员(不含顾问、理事等)。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1960 年1月1日后出生,下同),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70 年1月1日后出生),拥有 3 年以上相关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带头人及成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2.农业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此前应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 3 年以上,或在跨国公司、上市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 3 年以上;成员一般应取得全日制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拥有 3 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或专技特长、本区急需引进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3.农业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国内外空白的农业新技术、新品种,以及新的业态和新的生产方式,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

4.团队创办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 200万元人民币;带头人(自然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带头人及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 50%。

5.农业创业团队分为 A、B、C 三类。A 类团队,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及以上,且年产值在 5000 万元及以上;B 类团队,企业注册资本在 500 万元及以上,且年产值在 2000 万元及以上;C类团队,企业注册资本在 200 万元及以上,年产值在 1000 万元及以上。

(二)农业创业人才

1.农业创业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一般应取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此前一般应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跨国公司、上市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或专技特长、本区急需引进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1 家企业只能申报 1 名创业人才。

2.创业人才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一流、长三角区域领先水平;或属于填补本市农业农村领域技术空白,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实现产业化;或属于符合青浦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急需引入的相关农业产业。

3.创业人才(自然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对引进的符合我区农业产业规划,且示范引领性特别强、发展潜力特别足或市场前景特别好的农业创业人才及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三、相关激励政策

(一)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农业创业团队和创业人才条件所创办的相应企业,除按规定给予享受农业产业项目相关支持、扶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入选的农业创业团队分 A 类、B 类、C 类三个层次,相应给予团队最高 250 万元、15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入选的农业创业人才,给予最高 25 万元奖励。

(二)住房政策

1.购房补贴。对农业创业团队,最高给予 A 类带头人 100 万元、B 类带头人 50 万元、C 类带头人 30 万元的购房补贴,上述补贴款分步到位。

2.租房补贴。对农业创业团队成员和农业创业人才,给予享受相应的租房补贴,具体参照区有关政策执行。

3.人才公寓。将农业创业团队成员和农业创业人才纳入我区人才公寓供应对象,鼓励有条件的街镇优先为农业创业团队成员和农业创业人才提供乡村公寓。

(三)其他保障政策

将有意愿在本区就业的农业创业团队带头人和创业人才随迁家属纳入本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推荐就业岗位。优先满足农业创业团队带头人和创业人才子女优质教育资源需求。农业创业团队带头人和创业人才可享受区内指定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安排、专家预约等服务。

四、申报受理流程

用人单位为本办法的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或人才,按要求完成相关表格资料,经用人单位预审,所属街镇、区属公司初审后,交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对申报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后落实相应政策。

五、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扶持的用人单位须注册在青浦,且单位与个人均在本区纳税。

(二)本办法与本区其他相关政策有相近或相似之处的,按照同类资助奖励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

(三)申请人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如存在以下情形,必须返还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补贴、资助和奖励,区有关部门有权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侵犯知识产权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如存在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将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申请补贴的资格。

(五)本办法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青浦科创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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