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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19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60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浦东新区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的决定》,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端、高效、高新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报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中型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3、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达2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申请程序

浦东新区科委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要求,在“浦东科技网”上在线申请,按要求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同时递交书面材料。

第四条  审批程序

浦东新区科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审批结果由浦东新区科委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由浦东新区科委予以调查核实,经查证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第五条   复审及年度考评

企业研发机构每年参加一次复审,复审结果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通知。未通过复审或不参加复审的企业研发机构取消其研发机构资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收到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向浦东新区科委提出申诉。

第六条  监督管理

1、申请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2、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区科委备案。

第七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沪浦科[2011] 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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