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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22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39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与外资研发机构的国际科技合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3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合作目标: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联合研发合作,推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通过共享共用设施设备、研发场所、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创新资源,产生高质量研发成果,鼓励优先在上海转移转化。

鼓励曾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同创新’案例”的企业积极申报。

支持领域: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要求:在沪设有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牵头,联合本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在沪注册的内资企业共同实施,双方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并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遵守科研伦理准则,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4.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5.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6.项目申报单位需与本市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须提交其与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b)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知识产权等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d)合作文本及说明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7.申报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b)与合作伙伴间无互相拥有股份的技术转移。

8.用以证明申报主体满足上述申报要求的相关文件及书面材料需扫描成电子版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3年4月18日16:30。

四、评审方式

采用一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五、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来源:上海科技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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