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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4-03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362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促进我区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推进本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公共服务、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委[2012]33号)以及《奉贤区科学技术创新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奉科[2011]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建单位应是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企业,也可以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联合起来的群体;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牵头单位必须为企业,并明确每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第三章 申报程序

 区科委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指南。工程中心的申报、论证和立项程序如下:

(一)区科委通过“奉贤科技”网站发布组建工程中心的研究领域指南;

(二)组建牵头单位在“奉贤科技”网站上下载相关表格,按要求填写《奉贤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组建牵头单位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同时要求提交包括知识产权状况在内的有关证明、背景材料和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四)组建牵头单位同时可以提出拟回避参加论证和评审的同行专家名单;

(五)区科委在收到书面材料后30天内进行形式审查,如不符合申报要求或缺少相关材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六)区科委组织相关研究领域和管理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和决策;

(七)经批准立项的组建单位应填写《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区科委签订相关科研合同。

第四章 验收与评估

组建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区科委报告。区科委将组织专家、审计人员对工程中心的组建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区科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立项。

第五章 附则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奉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实施细则由奉贤区科委负责解释,试行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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