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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2025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04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58

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科经委规[2022]1号),为优化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增强小微企业信心及发展预期,今年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事项

(一)支持小微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范围

对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其核定投资额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①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②项目属于浦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③项目投资包括购买设备、软件和关键技术,其中购买设备占项目核定投资额80%以上,企业须对项目发生支出立台账管理;

④项目从2024年1月开始建设,于2024年底前已竣工投产;

⑤引进关键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

⑥拥有专利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3.申报材料

①小微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项目申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经济效益、技术创新等内容);

③购买设备和关键技术的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

④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导出、盖章上传);

⑤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封面、企业基础信息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⑥知识产权、所获奖励、荣誉、资质等相关材料。

(二)支持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

1.支持范围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对研发投入、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或实到融资规模等指标进行评估,达到评估要求的,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①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②企业属于浦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2024年营收增长率为正的企业;

③共分5个档次,单个企业同一档次只能申报一次:

A.2024年度营收2000万元(含)以下,近三年内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完成2轮及以上融资且年均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B.2024年度企业营收2000万元-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强度8%以上,且前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

C.2024年度企业营收5000万元-2亿元(含)、研发投入强度7%以上,且前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以上;

D.2024年度企业营收2亿元-5亿元(含)、研发投入强度6%以上,且前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

E.2024年度企业营收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前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

④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增长潜力,产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领先。

3.申报材料

①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项目申请表(在线填写、导出、盖章上传);

②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③经税务部门核定的近四个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封面、企业基础信息表、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④对于营收2000万(含)以下企业,完成融资的情况,提供近三年股权融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股权变更证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备案登记的投资机构证明等相关材料;

⑤社保完税证明及2024年度企业参保信息查询截图;

⑥知识产权、所获奖励、荣誉、资质等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单位访问浦东新区财政投入专项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2.进入项目申报系统后,在线填写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到网上,附件要求PDF格式,清晰可辨,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30日24时。

四、监督管理

(一)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凡已获得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自主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政策支持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二)项目单位责任义务

项目单位有义务接受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按照要求报告项目运营情况。所提交材料确保合法、真实,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存档材料丢失,经核实后将取消企业补贴资格,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失信信息报送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材料提交错误、遗漏等造成补贴缺失的,各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三)违规责任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来源: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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