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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03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进奉贤区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增强本区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区委办《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奉委办〔2016〕16号)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技〔2015〕214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生产场所(含研发机构)均在奉贤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办理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工作常态化,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在奉贤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优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认定为我区A类、B类企业的。

2、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奉贤区产业发展导向。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3、企业管理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拥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4、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原则上不低于20人, 其中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达到50%以上,保证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层次。

5、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6、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7、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培育点)、新产品投产(生长点)和新产品规模生产(增长点)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8、凡对本区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者研发(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三章    申请认定和配套扶持

第六条  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采取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企业应填写《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并出具推荐函,将书面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第八条  奉贤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相关指标评价、现场审核,并组织企业汇报答辩,专家评审和评估,拟定公示名单。

第九条  经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1、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立项,颁发证书和铜牌,组织签订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给予40万元的财政拨款支持。

支持方式为分批拨付,认定当年度先行拨付20万元,技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两年验收通过后再拨付20万元;若企业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不达标的,企业应申请延续一年仍未完成目标的,即作项目结题处理,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2、凡获得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区财政分别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拨款支持。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技术进步信息数据跟踪工作。对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叁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实施<奉贤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二○一六年七月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联系QQ号:310003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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