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青商规〔2024〕6号),现拟开展青浦区2025年度第一批外资总部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青浦区依法登记,经市商务委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外资功能性机构。正常持续经营1年以上,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严重失信信息。
申报企业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过同类财政资金资助费用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二、申报资料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008年7月7日以后在青浦区注册,2022年11月1日以前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青浦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并且根据市级总部资金管理办法已享受过3年市级租房资助的,可根据《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申请延续三年区级购(租)房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购/租房资助申报表》(原件)(详见附件2)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5.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资助,应提供青浦区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含税)、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资助,应提供青浦区建房产权证明、造价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房产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二)外资研发中心
1.于2024年当年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区级开办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4)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于2024年12月31日前获得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在青浦区租赁研发场地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可申请区级购(租)房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原件)(详见附件1);
(2)《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购/租房资助申报表》(原件)(详见附件2)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企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5)申请青浦区研发用房租金资助(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应提供青浦区研发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含税)、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自建或购置自用研发用房资助,应提供青浦区建房产权证明、造价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购房发票、房产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上海”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下载完整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三、申报要求
企业根据申报要求,进行书面申报。所有纸质材料采用A4纸双面打印,其中《青浦区鼓励外资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需企业属地主管部门(所在镇或者区属公司)出具初审意见并盖章;其他材料一式二份,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受理和咨询
请于规定时间内将材料送达受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截止日期: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
来源:上海青浦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权威的政策辅导+园区招商平台
政策扶持:指导企业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包括上海科委,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委和各区部门政策资金项目。专业规划,重点申报,确保立项,获得扶持资金。
园区招商:上海市级园区,直招企业入驻,签订扶持协议,落实企业退税,安排人才落户,土地厂房免租。鼓励人才创业,0元注册公司,免费提供地址,辅导申报创业政策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