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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28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9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优化和整合本区科技资源,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和公共科技服务水平,搭建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的科技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水平、公共服务能力,以我区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为产业创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  平台的建设和应用旨在根据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通过组织、优化和整合科技资源,为我区高新技术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全面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全区平台的立项、资助、监理、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台资助遵循“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重点

第六条  支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嘉定区的企事业单位和入驻在嘉定区的高校科研院所。

第七条  支持范围:

(一)技术研发平台:着重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二)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试验分析测试、新技术新工艺中试等技术服务。

(三)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创新园区(基地),提供孵化和产业化技术配套服务。

第八条  重点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和技术创新领域的平台建设及开放运用。

第九条  经扶持的平台必须纳入到本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资助标准为:

(一)平台建设类

1、经认定为区级平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建设资助资金。

2、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平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二)平台运行类

对认定、建成验收通过并实行运营的平台,根据平台建设主体的性质和平台类别,给予项目滚动支持或运行经费资助,重点支持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及开放能力的持续提升。资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20%,每个平台每年最高20万元。

(三)平台开放类

1、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平台为本区企业开放给予补贴,凭年度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经审核按照服务业绩给予开放实验室不超过实际收费30%的补贴,每个平台最高20万元。

2、对企事业单位的平台为本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科学仪器设备、研发设计、种质资源、试验试证、检验检测等)的,凭年度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经审核按照服务业绩给予资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30%,每个平台每年最高20万元。

(四)社会运用平台类

1、对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本区企业使用本区内平台的,依据本办法,给予使用者补贴。企业实际发生的有效服务费用,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区级财政给予30%的补贴;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采用累进递减计算方式,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区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为10万元。

2、对本区企业使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资助政策执行。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十一条  区科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需要,制定和发布年度平台资助申报通知(含建设、应用),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科委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区科委按照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需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估。根据初审情况、评审或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给予认定。项目经认定后,区科委按规定办理相应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应将资助资金用于平台科研能力建设及相关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人才引进等。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应在申报阶段明确绩效目标,并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上报区科委。区科委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并对平台实施绩效评价和考核,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助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助资金。对骗取、截留、挪用资助资金的,将全额追回资助资金,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科技项目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156189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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