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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21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3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沪知局[2012]133号)文精神,为提升闵行区相关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的,应为在本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小幼学校等)。 

申请单位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自身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 

(三)具有较强专利保护意识,近三年无恶意侵权行为。 

第四条  申请闵行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设置专利管理机构,拥有专利工作者或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1名以上。 

(二)近三年(申报日起算前三整年,下同)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20件;有效专利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近三年,企业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四)积极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工作,员工的培训率应达到70%以上。

(五)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托管、专利数据库等专利特色工作。

(六)申请单位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闵行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闵行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拥有专利工作者或专利管理工程师或专利代理人(资格)1名以上。 

(二)近三来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50件;有效专利1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近三年,专利实施率不低于10%;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200件的,实施率不低于5%。 

(四)积极开展专利宣传培训工作,员工培训率应达到70%以上。 

(五)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成果转化。 

第六条  申请闵行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的中小幼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支持并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教育机构,拥有1名以上专利工作者。 

(三)建有学生、教师发明创造的资助、奖励制度。 

(四)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30件;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少于10件。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五)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具有特色的知识产权教育课程;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宣传,开展发明创造、科技创新等活动,并积极参加区级及以上青少年创造发明类比赛。 

(六)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养工作,对在校教职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培训率应达70%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闵行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进行自愿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通过“科技政策流转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各一份,需加盖公章。

(一)《闵行区专利工作(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等;

(三)专利申请、专利授权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管理 

第九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行政办公会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在书面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闵行区专利工作示范单位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资助经费应用于发明创造的资助奖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托管、专利数据库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闵行区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的中小幼学校,可以项目化形式向区教育局申请学校特色项目发展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考核期为1年。考核期满,应根据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表等材料。 

第十六条  已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等上级相关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荣誉或资格的单位不属于本办法申报范围。 

第十七条  示范单位在申请认定和考核期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严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或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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