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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0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287

根据《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研发投入占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基础条件和能力;

    2、企业的经济效益良好;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二条  扶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于纳入年度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对于纳入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能力建设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新增总投资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于纳入年度产学研合作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一般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其中,产业政策研究项目可由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四)对于纳入年度引进国际先进研发仪器设备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仪器设备价格的30%,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研制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于纳入年度重大技术装备首台业绩突破风险补贴计划的项目,由专项资金对该首台(套)装备的本市使用单位给予风险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不高于所购设备价格的10%或者保费额的50%,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它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对符合条件且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有关批准文件,即经有权限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使用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入市经委固定资产项目库。

    第四条  责任分工

    经济贸易办公室是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的牵头部门,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计。

    经济贸易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送财政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管委会下一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经济贸易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每年4月、9月分两批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相关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三)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对材料要件和法定形式进行初审。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牵头对项目进行会审,提出资金平衡方案。如有需要,可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四)对会审通过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五)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结果,经济贸易办公室正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下达相关专项计划,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进行管理。

    第六条  资金拨付

    财政办公室根据经济贸易办公室审核上报的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条第四项、第六项中,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其他各项中,专项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核减资助金额。

    根据项目完成及验收情况,管委会另行拨付项目所获得的额外奖励。

    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应与合同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项目结束应进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公示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等。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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