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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4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2 |栏目:通知指南 |浏览次数:45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关于下达2024年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3〕327号)、《上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沪府办函〔2022〕128号)和《上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商商贸〔2024〕14号)要求,现就2024年度上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2024年度县域商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2024年度县域商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上海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要项目相关设施设备和软件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应在上海市涉农区乡镇内,项目原则上应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支持方向包括:

(一)提升商业设施服务能级

1.以乡镇为重点,依托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超市卖场、农贸市场等,强化数字化赋能,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以乡镇为重点,支持超市卖场以及与民生相关的早餐工程、社区食堂等连锁商贸流通企业,推动供应链下沉,扩大网点覆盖面,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

(二)完善乡村物流配送体系

1.支持流通企业、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2.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3.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

土建、租金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内容不属县域商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已获中央财政任意类目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属县域商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金支持标准

(一)区域性单个项目(指仅在上海市单个涉农区乡镇内建设实施的项目)

县域商业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设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50%,且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市级统筹项目(指在上海市两个以上涉农区乡镇内建设实施的项目)

县域商业专项资金补助不超过项目设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50%,且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能级提升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绩效良好的项目,市商务委会商市财政局后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申报主体与条件

项目建设主体需在上海市注册,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多个联合体共同申报的项目,由项目主要投资方联合其他投资方共同申报,各投资方均应当符合前款要求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上海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建设团队、建设周期、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企业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已产生的投资或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对帐单、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均须加盖公章。

以项目主要投资方申请补贴的项目,项目其余投资方的以上相关材料需一并提交。材料提交以体现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创新性和可行性为目的,各项目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024年3月31日前,区域性单个项目将完整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项目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项目并委托第三方评估后,会同区财政、乡村振兴局对项目进行综合审核,审核合格并经区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上报市商务委。市级统筹项目直接报市商务委。

五、审核流程及要求

(一)项目审定

市商务委根据各区初审以及第三方评估报告,组织行业专家开展评审,经专家评审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经市商务委党组会议进行最终审定。

(二)项目公示

对通过审定列入上海县域商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市商务委再统一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通过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报商务部备案。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项目实施

列入上海县域商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报告》明确的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实施。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相关内容。

县域商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向相应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相关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要加强合同和验收管理实质性审核,确保验收手续完备、合同规范。验收合格的区域性单一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委。

(五)资金拨付

符合规定的区域性项目,项目立项后由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向市商务委提出资金申请,市商务委审核后根据项目属地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向各区转移支付申请。项目完成验收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实际拨付情况与各区进行财力清算。

来源::上海商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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